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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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注解

“非法财物”包括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即涉案物品和工具。具体来讲,对于办理治安案件收缴的涉案物品、工具和财物规定了几种处理方式:一是对于违禁品、违禁用具和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收缴后按照规定处理;二是对于被处罚人因违反治安管理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并且将其退还给被侵害人;三是如果找不到被侵害人,则将追缴财物登记后,拍卖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第162-171条)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做了系统的规定,具体案件的处理适用这些规定。

应用

20.如何确定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

在确定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时,需要注意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当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事实上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时,对该部分个人财产予以收缴或者追缴,如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是用于或者被用于家庭生活而形成共同财产的,则相应地形成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追缴,违法所得部分被家庭共同消费掉的,家庭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违法所得的财物无法追回原物而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退赔时,财物的价值计算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国家规定的相应价格折价计算。

对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1)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2)赌具和赌资;(3)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4)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5)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6)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前款第6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21.公安机关对于被收缴的财物,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第171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配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7-1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