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注解

首先,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需先承担赔偿责任。登记错误的受害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样规定,是为了对受害人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包括提供虚假材料的登记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其次,登记机构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国家机关,在行使登记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配套

《物权法》第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