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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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登簿和发证】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注解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样式、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一证一号,更换证书和证明应当更换号码。

有条件的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采用印制二维码等防伪手段。

本条第2款是颁证的规定,明确了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实行统一登记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改变了多部门管理的乱象,便利了不动产交易,是便民原则的重要体现。

应用

19.为何需要向登记申请人发放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呢?

一是可以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了登记行为,是登记程序终结的标志。二是可以最直接证明权利人对相应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登记申请人发放的相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由登记申请人保管,在需要证明不动产权利状况时可以直接出示,便利了不动产权利交易。三是可以起到保障登记活动安全的作用。向登记申请人发放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可以防止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对登记簿的内容进行篡改。因此,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发证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除在登记簿上对登记事项进行记载外,还需向不动产权利人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发给登记证明。

20.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如何换发、补发、注销?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注销的,原证号废止。换发、补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更换号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换发”字样。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或补发。

21.哪种情形,登记事项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

配套

《土地登记办法》第17条;《房屋登记办法》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