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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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查验】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注解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查验的内容。

一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判断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通常可以通过审查测绘报告来进行。在不能单凭测绘报告等书面文件判断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如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况等,在本《条例》第19条有所规定。

二是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等能够证明申请人不动产物权来源的证明材料。首先,登记机构要审查属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真实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是由登记机构发放的,且具有一定的防伪功能,登记机构有能力也应当识别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是否真实。其次,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就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的一致性进行检验,通过与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的比对,至少保证这些材料在表面上内容是一致的。

三是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申请登记事项违反的是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或者有关文件的规定,则不一定不予登记,而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才能判断。这一审查要求对登记机构登记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需要登记人员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完成。

应用

16.如何查验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是否一致:

1.通过身份证识别器查验身份证是否真实;

2.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其他身份证明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3.非自然人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印章是否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一致。

17.查验申请材料形式应注意什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规格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7节的要求。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其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见证:

1.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是否明确,本登记事项是否在其委托范围内;

2.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3.2.2的要求核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3.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

4.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见证。

具备技术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留存见证过程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