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注解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取电子介质,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虽然电子登记簿使用较为便利,易于保存和传输,极大地提高了登记效率,但是受网络上诸多不安全因素影响的可能性比较大,为了避免因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导致登记资料的遗失破坏,《条例》规定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电子登记簿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简单来说,就是其中的信息能够以唯一确定的格式以纸质的形式打印出来,以便管理保存或者查询需要。
配套
《土地登记办法》第15条第3款;《房屋登记办法》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