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折算】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条文注释
有期徒刑的正常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其刑期上限会突破十五年:
(1)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重大立功,而在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判处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判处不超过二十五年。
(3)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视其悔改和立功表现,可以酌情减为19年以上22年以下。[17]
(4)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视其悔改和立功表现,可以酌情减为22年以上25年以下。[18]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通常在监狱执行,但以下三种情况在“其他执行场所”执行:(1)根据《刑事诉讼法》[19]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根据《监狱法》[20]第十五条第二款,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3)根据《监狱法》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另外,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在被依法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配套规定
【法释[20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1日公布,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法研[2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再审改判无期徒刑应如何计算实际执行刑期问题的研究意见[21]
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间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但是,改判前原判确定之日起已经执行的刑期,在决定假释时应当计算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原判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间不应计算在改判后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之内。
【公通字[2014]33号】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安部2014年9月5日印发,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