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用版)(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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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时的责任形式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说,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拒的力量。行为人完全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如果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不可抗力作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免责事由自不必说,法律的排除适用主要针对的是部分无过错责任。主要有:

(一)根据本法第70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6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或者暴乱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者的责任。

(二)根据本法第71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60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突、骚乱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者的责任。例如,民用飞机在空中遭雷击坠毁,造成地面人员伤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对受害人进行抗辩。

(三)根据我国《邮政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条文参见

《民法总则》第180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2款;《铁路法》第58条第1款;《邮政法》第48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