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侵权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与适用
[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是指原告(受害人)起诉被告以后,被告提出的该损害完全或者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三人与被告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比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人,提出“第三人过错”的抗辩。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
注意以下几点:
一、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
(一)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内,被告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第三人的行为是原告所遭受损害的全部原因,即第三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应免除被告的责任,由第三人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二)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不适用于所有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其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也需要法律作特别规定。1.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首先由被告承担责任。例如,根据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2条和第9条的规定,营运者应当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营运者以外的其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核事故损害是由于自然人的故意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营运者向受害人赔偿后,对该自然人行使追偿权。2.由被侵权人选择责任承担人。例如,本法第68、83条规定。3.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例如,我国《电力法》第60条中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
(一)与“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关系
根据本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基于故意或者过失,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中的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例如,甲和乙合谋将丙打伤,丙将乙起诉到法院,乙不能以甲参与了侵权为由,要求适用本条的规定。
(二)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关系
根据本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与“本法第11条”的关系
根据本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过失,其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与“本法第12条”的关系
根据本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过失,其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责任。
关于“第三人过错”与共同侵权的关系,只有在“被告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过错”分别构成同一损害的原因的情况下,被告可以造成的损害还有“第三人的过错”为由,向原告行使抗辩权,要求减轻自己的责任。
▶条文参见
《电力法》第60条第3款;《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4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1款、第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