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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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休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规定。

立法背景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是职业病预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可以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有关情况,确定其重点监督检查的领域。中编办调整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管已由卫生行政部门调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011年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根据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精神从法律上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管中的职责。

条文解读

一、本条第一款从法律上确立了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在于预防,过去由于没有建立申报制度,政府有关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分布及具体危害情况,以致出现滞后管理的现象。一些企业只顾自身利益,采取短期行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工作场所熟视无睹,不治理、不给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无视劳动者健康,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由此可见,对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必须要加强监督,不能失控,听任其伤害劳动者,确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十分必要。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通过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可以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申报的项目范围是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名称,生产或者使用的主要原料、中间品、产品,主要生产工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者强度,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或者工序,作业方式,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接受用人单位申报的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用人单位申报时必须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及时,即用人单位必须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动申报;二是如实,即用人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全部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的监督。

三、考虑到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涉及具体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方式、申报程序和申报的处理等许多问题,不能在本法中一一作出规定,因此,本条第三款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这对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1.非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颁布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2015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煤矿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煤矿的基本情况;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