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纽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纽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职业卫生标准、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以及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的规定。
立法背景
职业卫生标准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技术规范,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贯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过程。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没有职业卫生标准不行;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没有职业卫生标准不行;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没有职业卫生标准也不行。可以说,没有职业卫生标准,衡量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没有标准。为确保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科学性,标准制定应当有科学根据,2011年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增加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通过上述监测、调查和评估活动的开展,能够掌握第一手的材料,了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践需求,在此基础上出台的标准才能真正符合实际并发挥作用。此外,考虑到我国当前职业病防治情况底数不清,职业病危害群体、患者人数等缺乏准确的统计,2011年修改时本条还新增了有关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专业性、技术性强,要求颁布及时、准确、全国统一,以确保本法的各项规范得以全面执行。因此,本条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本法相对标准化法来讲,“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属于“另有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和可能,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并公布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
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是指对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按照法规、标准的要求,收集健康状况改变及其相关信息,分析重点职业病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评价重点职业病预防控制效果,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根据。当前,尘肺病和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是职业病危害的主体,二者相加占职业病人总数的90%以上,为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对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和专项调查工作。通过开展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工作,有助于了解重点职业病的发病状况和影响因素,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特定人群健康影响及重点职业病的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制定重点职业病的防治政策和措施。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的内容包括设置监测哨点,收集职业健康监护资料,收集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危害企业情况等基本资料,以及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诊断鉴定机构开展职业病医疗诊断活动的有关情况等等。
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是指对作业过程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给劳动者健康带来的风险进行的评估活动。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有助于确定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程度。
三、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
职业病防治情况包括职业病危害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职业病发病情况、病人数量等等。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革措施,有效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