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管理确保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立法背景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职业病是工伤的一种,通过工伤保险制度解决职业病病人的待遇问题,是世界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这一做法既有利于加强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又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从我国情况看,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一些地方开始逐步探索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在部分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同年,原劳动部还制定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提供了根据。2003年,国务院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的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都做了详细规定;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提高了工伤劳动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全面的规定。从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看,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的统计,1996年工伤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来,总的看来,实施情况良好。2011年国务院出台政策,将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发生工伤事故、原本由企业自行负担待遇的300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解决,其中也有一部分为职业病患者。至2014年,全国已有2.0639亿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已经基本上参加了工伤保险。2014年全国共有198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下一步,应当继续通过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强化对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的监督管理力度,从而维护劳动者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条文解读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1996年原劳动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0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这一范围基本上涵盖了我国现有的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可以说,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所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2010年制定的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无须缴纳。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目前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还大量存在,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危害,工伤事故受害人或者职业病病人主张权利的难度就会加大,实践中劳动者权利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是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参加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制裁,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征收工伤保险费、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4条、第33条~第44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