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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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强制清算的受理与清算程序

【核心提示】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债权人和股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要求清算。

实务争点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立即对公司进行清算,清偿对外债务,了结公司法律关系。但在实践中,公司并不主动自行清算,因此需要法院强制进行。强制清算本身就意味着不得已而为之,因此,什么时候可以强制清算,申请人对启动事由应达成怎样的证明标准?就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否则会引起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对此,《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理解适用

对《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理解适用

(一)公司清算的理解

准确把握公司清算的含义,对于司法实务中妥善处理公司清算案件具有不容忽视的重大意义。这不仅涉及公司解散之诉与公司清算案件的区分问题,而且涉及《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所谓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1]这是广义上的公司清算,狭义的公司清算仅指依照《公司法》所进行的非破产清算。

公司清算与公司解散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公司解散之后,一般都需要进行清算。因为公司是由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的法人实体,在其存续期间对内、对外发生大量的法律关系,公司解散后法人资格并未消灭,而是在清算范围内继续存在。为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依法将其资产向债权人和股东进行分配,终结其现存的全部法律关系。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因合并或分立导致的公司解散,由于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已发生了被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法律效果,故在解散后无须进行清算。综上所述,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解散都必须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消灭法人资格的必经程序。公司清算的目标是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但其目的是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2)公司清算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清算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复杂程度丝毫不逊于公司设立,在综合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法律对公司清算程序,特别是清偿顺序作了严格规定,公司清算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按照不同的标准,公司清算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1.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

一般地,从立法角度来看,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对于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具体分类则有所不同。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宣告破产时,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解散清算,又称非破产清算、正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解散清算包括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解散清算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在解散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如果发现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转为破产清算,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的区别主要是:(1)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属于特殊诉讼程序;解散清算的原因则通常是由于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项发生、股东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多属股东自愿解散程序。(2)决定清算组成员的机关不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强制解散的,由作出强制解散的主管机关决定清算组人选。破产清算的管理人须由人民法院决定。(3)清算程序不同。破产清算应严格按照《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解散清算则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非破产清算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如果发现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转化为破产清算。

2.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为标准,公司清算可以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进行的清算,一般权适用于无限公司或者两合公司;法定清算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的清算,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因为资合公司的信用基础是资本,股东间缺乏信赖关系,加之股东人数较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难以就清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各国均为此规定了法定清算制度,即要求其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态,所以,解散清算只能实行法定清算。

3.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

法定清算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前者是指按照一般的清算规则,在公司资产能够抵偿债务的情况下,由公司自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后者则是指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存在对清算的进行造成显著障碍的事由或者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法院依申请而命令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为了加强不正常清算的处理,侧重于法院公权力的干涉,特别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特别清算的程序是比较严格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的分类。自行清算是公司组织的清算,但仍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属于法定清算;强制清算则是基于法院或者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的命令而进行的清算。

对公司清算进行合理分类,意义重大,可以因此确定清算人主体地位,明确清算的方式,确立清算的具体程序,并在体系上整合清算制度从而体现清算价值取向的实践效用。

我国《公司法》只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必须进行法定清算,没有规定任意清算的情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类。它要求公司解散后首先由公司自行清算,逾期未清算时,法院则可依申请组织强制清算。我国对公司清算作这样的分类,既符合现实需要,也未超出司法职能,是对《公司法》规定的合理解释。有观点将法院指定清算组理解为指定清算,这种认识是不当的,指定清算仍属于强制清算。

(二)我国强制清算的审理原则与管辖

2009年,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的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该共识被称为《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清算纪要》对强制清算的审理原则、管辖、审查、受理等作了基本规定。

1.强制清算的审理原则

《清算纪要》首先对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作出了要求。

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公司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强制清算的管辖、案号管理和审判组织

《清算纪要》指出,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同时,该《清算纪要》还对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作出了以下明确要求。

(1)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以“(××××)××法×清(预)字第×号”立案。立案庭立案后,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有关材料移交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并由审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2)审判庭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以“(××××)××法×清(预)字第×号”结案。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立案庭应当以“(××××)××法×清(算)字第×号”立案。

(3)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制作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应当在“(××××)××法×清(算)字第×号”后依次编号,如“(××××)××法×清(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法×清(算)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等,或者“(××××)××法×清(算)字第×-1号决定书”、“(××××)××法×清(算)字第×-2号决定书”等。

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在案件性质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因此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我国强制清算适用的条件及申请

1.我国强制清算适用的条件及申请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亦即,对于公司清算,法律是首先鼓励公司自行进行清算的,这样做既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也符合效率原则。但如果公司不能在法定的时间内自行清算,则显然需要司法的适当介入,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为进一步明确强制清算的条件,《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该规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现后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强制清算的转换,而且,这种情况下的债权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从而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因为公司自行清算与否,常常取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控制股东和其他大股东。如果公司不自行清算,这不仅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到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解释将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到股东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司股东并不要求最低持有股份数,只要是公司股东,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公司职工能否申请法院强制公司清算的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清算关系着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当公司无力支付职工工资时,公司清算则可以优先满足职工的工资要求,因此,法律应赋予职工申请法院强制公司清算的权利。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下,将原告职工认定为公司的债权人,受理并支持其公司清算申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正义。

2.强制清算的申请

根据《清算纪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须遵守以下要求:

(1)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于7日内予以更正、补充。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期限。

(四)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1.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

根据《清算纪要》,接到当事人强制清算申请后,人民法院须对申请进行审查:

(1)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10日内进行。

(3)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2.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

(1)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2)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3)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4)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这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①申请人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经审查发现确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已经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向申请人进行释明,告知其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并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申请人经释明后坚持申请强制清算的,裁定不予受理。②债权人依法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但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③股东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无法提供公司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法院对其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但申请股东有确切证据证明其未参与公司经营,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除外。④法院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股东申请对公司再次进行强制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存在通知、释明等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且股东确有证据证明能够依法清算,不进行强制清算将导致相关权利人权益受损的,可再次受理。

(5)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关于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与申请费

1.关于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也有权撤回申请。根据《清算纪要》的要求: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2.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对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用,可以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六)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因法定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关于清算程序的启动主体,除了公司的债权人外,在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时,公司的股东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清算正式开始。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债权申报和债权登记

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解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解散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此处的“30日”和“45日”为债权申报期,即接到解散通知书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期为30日,未接到解散通知书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期为45日。债权人未在申报期内及时申报债权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但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开始后,清算组要全面清理公司财产,并以此为基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但在此期间,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自此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5.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普通情形下,因不涉及法院的司法监督,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即可。在特别清算情形下,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分配公司清算财产

清算组在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就进入分配公司清算财产的阶段。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的财产分配顺序是:(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清偿上述款项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上述规定的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7.清算结束,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

案例指导

上诉人星马港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惠安正大公司、原审第三人惠安县正大公司清算纠纷案[2]

1991年3月,星马港公司与惠安县正大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共同投资成立福建惠安正大公司,各占50%的股份,后经政府批准成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中,第六十四条规定:“合营公司合营期满后,全部财产无条件归属甲方(即归惠安县正大公司)。”合营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未申请延期经营,也未组织进行清算。2002年11月29日,福建惠安正大公司被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双方因解散清算发生争议。

原审认为,本案各方争执的星马港公司是否有权申请对福建惠安正大公司进行强制清算问题,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星马港公司是否是福建惠安正大公司的股东,星马港公司与惠安县正大公司之间是合资关系还是名为合资实为借款的关系。二是若星马港公司是福建惠安正大公司的股东,星马港公司与惠安县正大公司的合资合同与福建惠安正大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后是否进行清算,剩余财产归谁所有约定不同时,应以何为准。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当事人不仅存在重大分歧,也分别提供了真实性均为对方所认可但内容存在矛盾的证据。上述两个问题的明确认定和判断,对当事人各方影响甚大。

综上,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强制清算程序属于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法院在该程序中并不能直接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内容作出认定和裁判,而应由当事人依照诉讼程序进行解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三条也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原审就该问题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福建惠安正大公司并已就星马港公司的股东资格问题另案提起了诉讼并被法院所受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惠安正大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且已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在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时,星马港公司有权以股东的身份申请原审法院指定清算组对福建惠安正大公司进行清算。现福建惠安正大公司就星马港公司对其是否享有股权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星马港公司应先就该股权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星马港公司对福建惠安正大公司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是正确的。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1]赵旭东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67页。

[2]案例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闽法民清(终)字第1号,载宋晓明、刘俊海编:《人民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