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认定——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伍壹公司)
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贷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伍伍壹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成立。商标局于2010年9月28日核准原告关联公司广州市俊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烨公司)在第36类服务上注册第7188389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咨询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9月27日止。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9年2月5日。2013年6月13日,商标局核准俊烨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2013年10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代丰公司就第7188389号商标提出商标争议。
被告拍拍贷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成立,原企业名称为上海厦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变更为现企业名称。被告关联公司代丰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成立。拍拍贷网(域名:ppdai.com)原由上海代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丰公司)运营,现由被告拍拍贷公司运营。域名ppdai.com于2007年4月6日注册。拍拍贷网系国内首家P2P(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有资金需求的网络用户可在拍拍贷网发布借款需求,有闲余资金网络用户可通过拍拍贷将自己的闲余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作为国内率先开展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贷业务的平台,拍拍贷网自上线以来就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在原告第7188389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2009年2月5日之前),《信息方略》、《青年周末》、《东南快报》、《浙中新报》、《成都晚报》、《每日经济新闻》、《都市快报》、《今日早报》、《IT经理世界》、《竞争力》等报纸、杂志就已对代丰公司运营的拍拍贷网及业务模式进行大量报道。上述报道中通常将“拍拍贷”或“拍拍贷网”指称网站www.ppdai.com。其中,早在2008年1月23日,《信息方略》即刊登了有关拍拍贷网的报道。2008年7月18日,《浙中新报》刊载的《向网络借钱解燃眉之急》一文的配图表明,当时拍拍贷网所使用的标识即为“”。2009年2月5日之后,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半小时》栏目、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信息联播》栏目先后报道了拍拍贷网的业务模式。2013年11月19日,被告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单位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PPDAI”字样。被告辩称:原告第7188389号于2009年2月5日申请注册,在此之前,代丰公司已持续使用“拍拍贷”、“PPDAI”一年多时间。经过代丰公司的持续使用,并经媒体广泛报道,上述标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俊烨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涉案商标,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在第7188389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代丰公司使用的“拍拍贷”、“”等标识是否已有一定影响;2.被告能否继续使用上述标识。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告经营的拍拍贷网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其提供的服务属于类金融服务,与原告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金融服务类似。被告在网站上使用的“”等标识,具有表明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告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的组成要素基本相同,排列方式相同,两者属于近似标识。
关于被告使用的涉案标识是否属于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自拍拍贷网运营以来,有关报纸、杂志对该网站的业务模式进行了大量的报道。经过代丰公司一年多的持续使用及媒体的频繁报道,在原告第7188389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代丰公司使用的“拍拍贷”、“”等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此后,随着拍拍贷网经营规模的扩张,上述标识的知名度得以持续提升。被告成立后,拍拍贷网改由被告运营。此后,被告和代丰公司又签署了吸收合并的协议。代丰公司因在先使用“拍拍贷”、“”等标识所享有的权益,可由被告承继,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
伍伍壹公司关于拍拍贷公司突出使用“拍拍贷”字号,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拍拍贷公司停止使用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鉴于拍拍贷公司突出使用“拍拍贷”并不侵害伍伍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故对伍伍壹公司以拍拍贷公司突出使用“拍拍贷”字号侵害商标权为由,要求拍拍贷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拍拍贷公司使用涉案标识未侵害伍伍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伍伍壹公司要求拍拍贷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
驳回伍伍壹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伍伍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享有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被上诉人在与注册商标核定的类似服务上使用了近似的被控侵权标识没有异议,故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对此,法院评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于2007年4月即开始使用“”商标,早于被上诉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时间。经查,首先,“”商标申请注册的日期为2009年2月5日,核准注册日期为2010年9月28日。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佐证其于2007年4月即开始使用该商标,且上诉人在庭审中亦陈述涉案商标何时使用没有直接的证据。其次,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ppdai.com域名注册时间为2007年4月,网站中文名字为“拍拍贷”,最初由代丰公司运营该网站。作为国内率先开展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贷业务的平台,自2008年起,《信息方略》、新浪新闻、《东南快报》、《浙中新报》、《成都晚报》、《每日经济新闻》、《都市快报》等报纸、杂志对拍拍贷网及其业务模式进行了大量报道,并多次出现“拍拍贷”及“ppdai.com”字样,尤其是2008年7月18日《浙中新报》刊载的文章中更配图拍拍贷网页,显示有“”标识。因此,在上诉人第7188389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代丰公司在拍拍贷网使用的“”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且相关公众在“”标识、拍拍贷网站与代丰公司之间建立了一定的联系。拍拍贷公司成立后,拍拍贷网站改由该公司运营。
鉴于拍拍贷公司吸收合并了代丰公司,其对代丰公司因在先使用“”标识获得的影响力应依法承继。再次,尽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被上诉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相比,标识下方的域名字母大小写存有差异,但在判断商标相同近似过程中,该字同大小写的细微差异,不影响对商标相同的认定,故“”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的影响力及于被控侵权标识“”,上诉人无权禁止被上诉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至于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与他人合作项目致使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范围超过原使用范围的主张,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经营的ppdai.com网站是从事民间借贷信息中介的平台,其在先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提供的服务与上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金融服务类似。现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的该使用方式超出了与金融服务类似的服务类别,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超过原使用范围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练上所述,涉案权利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前,被上诉人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先于上诉人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上诉人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被上诉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根据该规定,在先使用抗辩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先使用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有一定影响;二是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认定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当就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商标的宣传情况;相关公众的知晓情况;其他因素,如商标获奖情况、他人仿冒情况等。本案涉案网站拍拍贷网是国内首家开展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贷业务的平台,由于其创新的业务模式,网站自开通以来就引起媒体的持续关注。由于持续使用及相关媒体的广泛报道,可以认定在原告申请注册商标前(即2009年2月5日前),“拍拍贷”、“”等标识在相关公众中已经有一定的影响,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
“拍拍贷网”国内首家P2P(个人对个人)网络信用借贷平台,由于其创新的经营模式,该网站自创建以来就广受关注,但在本案中却面临着禁用“拍拍贷”品牌的风险。重技术创新、忽视知识产权保护是许多初创互联网企业的通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漏洞是这些企业快速发展的软肋,甚至可能对其造成致命一击。本案通过依法保护拍拍贷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制止了商标抢注的不诚信行为,也有助于创新型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邵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