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胁迫与男方结婚,女方父母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吗?
现实困惑
甲男胁迫乙女与之结婚,婚后甲男即限制了乙女的人身自由,将其关在家中。乙女的父母得知了这个消息后决定向法院申请撤销甲男与乙女的婚姻,那么乙女的父母能否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该婚姻?
律师答疑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赋予双方父母这样的权利。《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双方父母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但是,甲男限制乙女人身自由的行为是违法的,任何人都可以要求男方解除对女方的人身限制,如果甲男不从的话,可以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乙女可以在人身限制解除后一年内到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是对《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的解释。《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欠缺法定的结婚要件,通过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尽管受胁迫者包括婚姻当事人本人和其近亲属,但因胁迫而结婚的,主要违背的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损害的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无效婚姻在程度和范围上对其亲友和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