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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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结婚登记有瑕疵起诉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起诉吗?

现实困惑

1999年10月,刘某(女)与张某(男)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2月两人补办了结婚证。后来,二人感情破裂,刘某到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声称虽然与张某领取了结婚证书,但当时两人都没有到民政部门履行结婚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结婚证是托关系办的。而且,所领取的结婚证上,男方的姓名为张某某,记载的身份证号也与张某的身份证号不一致,两者的出生日期相差一年以上。因此,刘某认为二人的结婚登记无效,现在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请问,人民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答疑

法院认为,按照有关规定,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由他人代为办理登记,以及一方以虚假身份领取结婚证、而并非婚姻当事人的,属于婚姻登记过程中存有瑕疵的行为。对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引起的婚姻关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并告诉刘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行政诉讼。

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对于当事人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审理也是各不相同。当事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签字履行相关手续,结婚证上的名字及身份证号与本人不符。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文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该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是符合规定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并明确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作为民事诉讼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只有《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的四种情形;而且,如果该情形消失,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婚姻,而非通过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