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条文注释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特别指出的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也在本法调整的范围内。
配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乃是统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程序安排、制度规定、事故处理方式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要求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不能擅自使用公权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可以在何种情形下为何种行为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为的程度及程序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方便群众”要求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执法层面,都要本着高效便民、公开透明、注重效率的态度。比如在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时候登记时间过长、手续繁琐、办事程序不透明而导致不公、对机动车和驾驶证不区分情况频繁检验审验等等就是从根本上违背了“方便群众”的原则。
配套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8月17日)
第2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条文注释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管理的好坏与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政策、文明程度等各方面发展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能仅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家独撑门面,要靠各级人民政府的协调调控,只有综合治理、协同一致才能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搞好。
本条分两款,主要规定人民政府在宏观上对保障和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责是一项十分宏观的规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根据财政状况决定道路的建设,决定汽车的产业政策、销售政策,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设施配备,甚至决定城市的规划等等。因此,本条第1款的规定是十分概括性的。第2款规定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各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但是必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与其相违背。
配套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条文注释
[管辖]
是指各交通安全管理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某些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及分工状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管辖问题,于本条体现了我国各国家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分工状态:首先,国务院公安部门统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跨省性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进行管理;其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由于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综合治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部门也要依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与各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此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配套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第85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案例注释
案例1: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李某某与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安区第一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行终字第131号)
裁判要旨:(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享有处罚权。(2)就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数额而言,《行政处罚法》规定为50元以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200元以下,《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数额上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案例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006年2月15日上午,原告黄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机动三轮车时,被被告交通警察大队的执勤民警截停检查,发现其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上路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等违法行为,执勤民警拟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原告以其持有残疾人证,政府有关文件明文规定允许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为由进行申辩。经执勤民警现场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有机械动力装置,但不具备手动行走装置,且设计最高时速大于35km/h,其他安全装置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该车不是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轮椅车,该车应视为机动车。原告提出的理由执勤民警听取后认为不予采纳,当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当场送达原告。原告对处罚不服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持《残疾人证》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在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之前,未听取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属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佛山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332元,精神损失1231.5元。
被告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权利,原告黄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9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大队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大队在当场截查黄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后,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对黄某罚款200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同时,交通警察大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口头告知黄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上诉人的申辩后,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上诉人,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于推广、普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规定。首先,各级政府有职责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在思想上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以有助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次,要在执法的同时对公民进行宣传教育,以案说法、就事论事、并且由交通管理警察以身作则,往往会有更好的教育效果;再次,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也应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从生活的方方面面提醒,从小培养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的好品行,为社会负责,也为自己的生命负责;最后,各媒体单位也要通过有效的形式辅以宣传教育,发挥媒体的导向作用,更为直观的引导公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条文注释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如何用最科学的方法、最优化的配置进行管理的问题。例如:城市交通规划不合理,会导致交通拥挤,资源浪费;交通标志的设置不科学,不便于公众辨认,不必要的迂转绕回从而导致交通堵塞;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驾驶证的审验、审核如果设置的程序不合理,也会导致低效。因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也要日益科学化、现代化、人性化。如新一代汽车牌照的问世,新一代驾驶执照考核程序的出台,都是符合本条规定的宗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