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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4 无效婚姻请求解除的,法院应依法宣告,并对财产一并处理([2005]山民初字第228号)
胡某的母亲与王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2002年3月10日胡某与王某进行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王某于2002年2月外出务工,2003年回家,2004年3月王某再次外出务工至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和怀孕引产之事发生矛盾。现胡某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结婚登记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婚姻关系无效,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双方的财产另行处理。
综上,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婚姻无效为由起诉离婚的,有《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的,法院应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