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案例15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登记的,属于事实婚,准用法定婚姻的有关规定([2008]许民三终字第417

原告刘某与被告靳某1979年相识,1980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后共生育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双方结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性格不和,经常产生矛盾。且靳某怀疑刘某有外遇,夫妻之间失去信任,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1991年刘某离开靳某,双方一直分居。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双方系事实婚姻。在本案中,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后因夫妻之间失去信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为此于1991年离开被告,双方分居达17年之久,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理由正当,法院予以准许。

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靳某与被上诉人刘某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被上诉人刘某于1991年离开上诉人靳某,双方分居达17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上诉人靳某上诉称与被上诉人刘某感情一直不错,两人离婚是因为被上诉人刘某的过错造成的,要求被上诉人刘某对其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针对事实婚姻在具体离婚和财产分割时的处理应准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