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高频考点随身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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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1年/试卷一/20单选 10年/试卷一/23单选 10年/试卷一/64多选 07年/试卷一/16单选 07年/试卷一/63多选 06年/试卷一/9单选 03年/试卷一/86不定项 00年/试卷一/2单选 00年/试卷一/12单选

相关法条:立法法第7至9条】

【关键解读】

1.注意修改宪法权专属全国人大;

2.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只能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

真题例解

①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何种选项属于需要作出改变或者撤销决定的情形?()(03年/试卷一/86)

A.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B.国务院对市、县、乡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答案详解】ABCD。本题考查改变或者撤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根据《宪法》第104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②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00年/试卷一/2)

A.宪法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基本法律 D.国际条约

【答案详解】C。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修改权。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权,《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由此可见,宪法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其常委会只有解释和监督实施权,故A项不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虽然这一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但毕竟是有部分修改权,所以C项为应选项。此外,关于B项,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其法律的修改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6、7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关于D项,国际条约的修改应由国际条约的制定或缔结主体共同进行,一国无权单方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