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高频考点随身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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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1年/试卷二/7单选 10年/试卷二/7单选 09年/试卷二/3单选 08年/试卷二/93不定项 07年/试卷二/2单选 05年/试卷二/59多选 04年/试卷二/20单选 03年/试卷二/12单选 02年/试卷二/6单选】

【关键解读】

注意无过当防卫的条件,除了防卫起因与防卫限度外,其他条件与一般的正当防卫相同。本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其前提条件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抢劫罪等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视为是一种暴力犯罪,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以暴力方式实施,更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真题例解(09年/试卷二/3)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详解】D。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A选项,制服不法侵害人也就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已经不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当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应当被认定为故意犯罪。故A项正确。B选项,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因此本项中在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行为,仍然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属于合法行为。故B项正确。C选项,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而在动物对人自发侵害的情形下,自然不属于不法侵害,不能对其正当防卫。但可将其视为一种危险源,进而对其实施紧急避险。故C项正确。D选项,不法侵害行为既可以出于故意,也可以出于过失,甚至可以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故D项错误。故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