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对仅有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刑罚,只有检察机关在提出加重抗诉的意见时才作为例外。目的是保证上诉救济权的有效行使。
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体现。
实体正义只有放在程序的框架下去追寻,才具有稳定性,才能避免人为的随意性,才能确保真正的公正。
因为正义,多少人曾假汝之名……
我们只相信规则,正义只有通过规则才能被看见。只有遵守规则人们才会信仰法治,只有通过规则的博弈才能完善法律的秩序,才能保证法治是在轨道上行驶,也只有遵循规则才能区分人治和法治。
规则意识是法的基本精神。
上诉不加刑原则之所以一再被强调,就是因为这个原则蕴藏着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一、控审分离
控审分离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前提。
自抓自审、自诉自审,就会成为纠问制下的县老爷。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这就会从根本上否定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那样的话,辩护权、程序保障也就无从谈起。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控审分离原则在二审阶段的延续。
上诉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二审加重刑罚就是在代行控方职权。
上诉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提出加重刑罚的意见,这个时候加重刑罚就不是在代行控方的职权,而只是对控方意见的采纳,仍然是一种居中裁判。
但是如果检察机关抗诉,也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与上诉人立场一样了,这个时候法院就不能加重刑罚。因为这是彻头彻尾的控方立场,如果法院秉持了控方立场,又居中裁判就违背了中立性原则。自己提出了加重的意见,又自己表示同意,无异于混淆了控审界限,也让辩护权形同虚设。因此这是实质地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官不得代行检察官的职权是刑事诉讼制度不可碰触的红线。因为这不是在破坏一个原则,而是在颠覆整个现代司法制度的根基。
刑事诉讼法明确强调发回重审也不能加重刑罚,就是在传达一个很明确的信号,就是在强调这条原则的绝对性。
但是,只要有边界,就总有冲破程序边界的欲望。
此前就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加重刑罚,解决认罪认罚无理上诉的问题。不要以为这只是一个观点,实践中就有人这么干,在仅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加重了刑罚,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发出了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二、寒蝉效应
上诉加刑将使上诉制度失去意义,因为这会引发寒蝉效应。
上诉碰到检察官没什么,因为如果检察机关当初没有抗诉,二审检察机关也不能提出加重的意见。即使检察机关抗诉了,提出了加重的意见,上诉人还可以进行辩护,而且法院未必会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
但是如果提出加重意见的是法官,那还辩护什么呢?那就一定会被加重刑罚,这就是一个确定性的风险。
而如果上诉一定会被加重刑罚,那谁还敢上诉?
如果谁都不敢上诉,那碰到真正的冤错案件又怎么办?这就会失去程序内的纠错机会。
失去程序内的纠错机会,就会加剧程序外的权利主张,比如上访或者暴力事件。被告人憋到一定程度就不在意你加不加刑了,但积怨一旦形成也就很难化解;即使解决了,也会减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为这是迟到的正义。
上诉制度的意义,在于给司法制度上了一个保险丝。
即使有些问题,有些电火花,跳一下闸,好好检查一番,确保安全之后,再推上继续运行,也不晚。
有问题那就赶紧修,因为是第一时间发现,一切都还来得及。
所以这其实是一个报警机制。如果没有上诉,上级法院也不知道哪个案件会有问题——只有上诉才知道,不上诉怎么知道呢?要是不敢上诉的话,那将无从知晓问题。
那就只能等到铸成大错才知道。为什么很多小案子申诉到两高都变成大案子了?这就是积累性损害造成的。
就像没有保险丝的时候,只有发生火灾了才知道出问题了。
而发生火灾了,又会对现场产生破坏作用,那个时候可能就很难说清楚问题的真正原因了。
就像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因为时过境迁,想要查清真相才变得困难重重。
三、程序正义
我们一开始只是会追问这个案子判得对不对,并不太在意怎么判的问题。
但时间一长我们就会发现,这是不靠谱的,当你不考虑程序的时候,实体问题根本无从解决。
我们在意程序正当性,其实是法治水平提高的表现。
因为,案件中的谁对谁错,有时候是说不清的。这是因为对事实的认知存在弹性,不容易把握。实体问题很滑,很容易在分歧之间溜出指间。变得说不清、道不明。
因此,我们才更加关心程序问题,因为程序更加刚性,研究怎么处理不违反规则、怎么处理最有利于防止偏私才更实际、也更有意义。
就像切蛋糕的问题,不是费尽心思地考虑让谁切,那样就完全寄托于一个人的人性,但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而且每一次都要重新考虑,这样效率会很低。
最好的规则就是让切蛋糕的人最后挑,这就可以通过规则的力量一揽子解决人性的问题。
而如果“最后挑”这个原则,能够被随意打破的话,那么这个公平的机制也就形同虚设了。
比如说转到谁那谁自己拿啊,一边说一边把盘子转出去,由于切的人最了解大小,他会迅速挑选出最大的,或者把相对大的拿走,然后别人接着挑。那种转到哪随机分的方式,好像也很公平,其实变成了自己第一个拿,或者与第二个人同时拿,比如在旁边的人开始挑的时候,自己也趁机把选好的拿过来。这个过程,大家可能也都没注意,因为大家的注意力都专注于等待盘子转过来的那一刻。这就是掩人耳目。
通过抛出一个随机拿的方式,掩盖了自己先拿的事实。通过貌似合法的外衣,掩盖一个违法的事实。这才是真正可怕的,也是最需要警惕的。
因为它的隐蔽性容易使人被蒙蔽。
回望历史,多少恶行都是披着正义的外衣。
所以,我们只有严格地落实程序,公正才会变得有希望。只要违反了程序,公正的结果就变得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只要违反了程序,程序的作用就失去了,人性就无法得到约束。
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将这种公正的不确定性视同对程序正义的破坏。
不是我们不信任人,我们只是不相信不受约束的人性。
我们在意的不是一次的结果,我们在意的是持续获得好结果的机制。
而且司法规则还是所有社会规则的示范,我们希望“我们”做出怎样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