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监护人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财产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古罗马早期的自然经济社会一直遵循“家属所得的财物全部归家长”的古老原则,即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家庭财产集中归家长所有、管理,家属没有私产。我国古代社会则有“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之礼制要求,也禁止未成年人拥有私有财产。现代各国立法都明确赋予了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就是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实际行动,在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方面落实“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全面保护”的理念。作为监护人首先要更新独立财产观念。中国社会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发展和财富积累,未成年人的财产数量和形式日益丰富。有的有表演天赋经常参加演出;有的比赛获得了奖金收入;有的文学造诣高,写书、写文章正式出版或发表获得了版权与稿费;还有的未成年人天生酷爱科学,通过科技发明而取得了专利。由知识产权带来的收入归谁呢?这些通过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劳动,获得的劳务报酬收入都应归未成年人所有。又如未成年人继承、接受赠与财产。关于赠与的财产,不仅包含未成年人逢年过节时获赠的钱款、实物,也包含父母、长辈等将未出资的未成年人直接登记在权利证书、凭证上,还包括父母离婚协议或解除同居纠纷中协商一致将房屋部分或全部产权份额赠与其子女。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区分自己与未成年人的财产,比如列好清单、做好收支登记等,潜移默化中传递独立财产观念,有助于从小培养未成年人建立起独立的人格和责任担当的优良品质。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也是监护人监管财产根本性原则,落实这一根本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是不得主动侵犯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还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法律后果,即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妥善管理与支配监护人的财产。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之职责。目前,法律法规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管方式未作出具体规定,未成年人的钱款,如高风险理财产品投资,常常伴随高风险,一旦遭遇失败,财产不仅无法保值增值,反而出现巨额亏损;而如果持有现金保管,则使得该财产处于随时被挪用、侵占或混同在成年人的财产中。相较而言,普通家庭采用定期储蓄存款以获取法定孳息为主要保管方式,一般以3—5年为宜,既能确保未成年人财产的安全性,又能尽可能使未成年人财产保值增值。而对于其他权利凭证如房产证等的处分,应遵循《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
三是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自身意愿。《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五项也规定,在处理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据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征求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见后,再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探索,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四是坚持特殊与优先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权是所有自然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但依据“特殊保护”的原则,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不会准许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除非继承财产有损于未成年人的其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