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电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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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税务篇

电子商务作为交易模式的创新,其交易实质与传统商务并无区别,无论在《电商法》出台前或出台后,理所当然在征税范畴之内。不过,基于传统的税收体制一时间对新兴的经济模式尚无法适应、政府部门出于支持新型业态发展的考虑而放松了电商管理等原因,造成线上线下在实际征管中的松紧不一,税负不同,因而在人们中间产生了“电商不用征税”或“电商不用开票”的误解。

早在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明确提出“营造线上线下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无论采用传统贸易模式还是电子商务模式都应享有同等税负,拥有公平的税收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所以说,规范电商征税这把“利剑”一直悬在头顶,这次《电商法》也是对此的一种呼应。《电商法》第四条明确提出“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体现了税收中性和税负公平原则;第十条明确除特殊情况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解决了纳税主体和纳税地点的问题,为进一步的税收征管创造了条件;第十一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把电子商务经营者切实纳入了纳税义务人的范围,要求其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