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得上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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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给你造一个“稻草人”

本节主要讨论的是概念混淆。从这个话题开始,我们要从逻辑之理慢慢过渡到语义之理了。

语义之理的意思是:你要判断论证是否有效,就要知道这个论证中牵涉到的关键词项的意思。语义之理受到逻辑之理的控制,但它自己又规定了经验之理的表达范围。要讲语义之理,它牵涉到的最基本环节就是各式各样的概念,概念是语义承载的最基本的单位,我们首先要防止在概念层面上产生混淆。

不顾语境,乱贴标签

我们先谈一谈概念混淆的几个具体表现形式。它的第一个主要表现形式是:不顾语境,乱用语义标签。

“语境”的意思是,我们使用一些语言表达式的周遭环境、谈话背景等。很多语词含义的确定,一定要根据语境来。例如,“我”这个词:“我”指谁?我说“我”的时候,这个词就指徐老师。你用这个词的时候,就指你自己。

谁在使用这个词这件事,本身就构成了一个语境。大多数人都有能力把表达式含义根据语境加以补足。但是要小心,很多人误以为抽象名词的含义是自足的,其实即使是这些字眼,其意义也是要根据语境加以补足的。“自足”的意思是,不需要语境而自带了完整的语义。

比如,在中文自媒体上经常出现的一个词:“民粹主义”。很多人都试图把它做一个负面词来使用。但是,民粹主义和我刚才所说的像“我”这样的词一样,必须要结合语境,才能获得固定的含义。

不同的人,虽然他们都有“民粹主义”标签,但他们的主张却不一样。有些人主张加税,认为国家应该加老百姓很多税,用于公共福利开支。有些人主张减税,认为应该藏富于民,让老百姓决定自己应该怎么花钱,政府应该少管事。而这两类人都自称是“民粹主义”。

而你反对民粹主义,到底是要反对第一类人,还是要反对第二类人?你不可能两类人都反对,因为就国家的税收政策而言,无非就是增税和减税两种可能性。

为了避免上面这种逻辑矛盾,我们还是先要澄清“民粹主义”的含义。我对“民粹主义”的定义是:凡是有这种特点的施政观点,都叫“民粹主义”:公共政策的制定,要根据社会中普罗大众的一般直觉来制定,而不能够根据少数精英的意见来制定。

然而,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普罗大众的意见可一直在变。有可能在某一历史阶段中,普罗大众主张减税,而在另外一个阶段,普罗大众主张增税。所以你在说“民粹主义”时,就得说清楚,你指的是哪个国家的哪个历史阶段的哪个人群的民粹主义。否则,“民粹主义”就成了一个很空洞的标签。

只有结合具体历史语境,并由此充实相关概念的意义,我们才能在逻辑论证的过程中有效避免语词的歧义,并清楚明白地说明自己的主张。

层次混乱:曹操的两个头盖骨

另一种和概念混乱相关的谬误,叫“层次混乱”。关于层次混乱还有一个更哲学化的讲法,叫“范畴谬误”。来看下面这个例子。

一个人年轻时的时间段,是不能够拿出来作为一个平级的单位,与他的整个人生相提并论的,因为某人的青春岁月已经内在地熔铸到此人的生命整体中去了。否则,我们就会闹出这样一则笑话:

据说最近河南开了一个古墓,竟然是三国枭雄曹操的墓。在这个墓的棺材里还发现有两个头盖骨,一大一小。然后经过考古学家的研究,这个大的确定了,是曹操的头盖骨。那小的那个是谁的?另外一个人说,那是曹操小时候的头盖骨。

说到这一段下面大家可能都会笑,因为这太荒谬了。小时候的曹操是不可能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曹操相提并论的。你如果认为这两个可以并列来看,那么你就犯了范畴谬误。

稻草人谬误:堂吉诃德的风车

前文我们讲到了两种概念混乱的具体表现,一种是“不顾语境、乱贴语义标签”,另外一种是“层次混乱”。下面我们引入一个新的概念,叫“稻草人谬误”。

“稻草人谬误”,就是混用各种概念混乱的方法,给你造一个“稻草人”来混淆视听。现在我就举一个具体案例:

比如,有一个地方叫赵家庄,赵家庄有个地主叫赵员外。他为人不是很厚道,收租总是喜欢多收。假设张三是乡民的代表,代表乡亲去和赵员外谈判。

张三说:“赵员外,您的租子收得太多了,行行好吧,今年收成都不好,能不能少收点?大家都乡里乡亲的,心别太黑。”

赵员外说:“可别忘了,去年乡里的桥坏了,还是我出钱修的呢,我心怎么就黑了呢?你可不能这样抹黑我修桥的善举。”

赵员外说的这个话,就是在玩弄稻草人谬误。老实说,张三并没有否定赵员外修桥这一善举,他批评的仅仅是,今年他的租收得的确有点多。然而,赵员外硬是说张三批评自己修桥的善举,这就等于立了一个“稻草人”(“快来看啊,张三竟然连修桥这事都要怼!”),并将其强加给了张三。这也就等于转移了人们的注意力,使得大家忘记了他今年多收租这一事实。

稻草人谬误的一个比较复杂的形态,会牵涉到对于“事实”的表述和“可能事态”的表述之间的混淆。也就是说,某事已然发生了,这是一回事,某事可能发生,则是另外一回事。千万不要把对于某事可能性的断言说成是对这件事的客观事实性的断言。

举个例子:如果张三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的话,这可不意味着张三真犯罪了。嫌疑人和真正的罪犯之间可是有重大区别的。作为嫌疑人,他只是承载了“可能犯罪”这种性质,但未必是真正的、事实意义上的犯罪主体。但是,很多人分不清楚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分,甚或之,别有用心的人也会在这里故意制造语义混乱,然后构造“稻草人谬误”,以便谋求他们的一己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