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与法社会学:通过沟通寻找最大公约数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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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法治的灵魂是公正的,包括实体和程序这两个方面。程序是否公正,应该把推理、议论的自由度和充分性作为重要标志。卫东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表了程序论,现在又提倡“议论的法社会学”,研究思路是一脉相承的。他和弟子们在这本论文集中表达的观点,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诉讼法学的基本宗旨,值得关注和推敲。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民法典的制定与施行,其立法目的之实践体现于法院判决。判决是民法之沟通,包括对当事人、对各级法院、对法学以及对社会的沟通。本书结合议论的思想及法社会学的方法,创设了议论法社会学的崭新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法院判决的案例研究也是深化议论法社会学的方法,而议论法社会学在案例研究中的适用,反过来还有助于提升法律人的思维能力,强化法之适用论证的客观性以及司法的合理性,促进形成共识,维护法律安定及平等原则,并引导中国法学方法论及法释义学的开展。本书的出版将对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与繁荣做出长远重大的贡献。

——王泽鉴(台湾大学名誉教授,“司法院”大法官)

如何建立和完善法治一直是中国的社会—经济改革面对的重大挑战。法治作为制度和社会传统,不可能靠自上而下的命令建立。《议论与法社会学》一书从法社会学(法学和社会学的共同分支)的角度讨论法与社会的本质,讨论法律议论、社会议论在法治中的功能。关心中国法治建设的读者会从这本书中受益极大。

——许成钢(科斯研究所理事,伦敦经济学院客座教授)

法律条文会有漏洞,其语言会有歧义,法官并不具有超越性的权威。这些因素使得推理、解释和辩论在庭审中变得十分关键。庭审的这一话语性面向不但能增进我们对法律条文在不同具体情境中的含义的理解,在成文法中植入判例法的因素,同时也为法律赢得更大的尊重和更广义层面的正当性。这就是我所理解的季卫东先生长期提倡“议论的法社会学”的根本原因。

——赵鼎新(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
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终身教授)

法学研究一直存在着这样两种倾向,一种是把法律看作整个社会系统的一部分,用社会运行的法则解释法律运行的法则,如法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法学;另一种是从法律自身理解法律,如分析法学,特别是凯尔森的规范法学。卢曼的系统论法学别具一格,他的“自创生系统”“自我指摘”颇有规范法学的味道,规范的来源只能是规范,但是他的“自我指摘”,遇到法律没有规定或“混沌”的情况时,又不得不“他者指摘”,用法律之外的东西弥补自创生系统的不足。我们处在一个多元性、复杂性的世界,无论社会还是法律都不是按照一个模式构筑的,只有通过沟通,才能达成共识。法律的任务就在于克服复杂性和混沌。这就是议论法社会学的意义。

——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