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俗际会:宋代话本与文言小说共生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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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说概念的厘清

(一)从小道之说到诸子之末

“小说”一词,据现存文献首见于《庄子·外物》,该篇云:

夫揭竿累,趣灌渎,守鲵鲋,其于得大鱼难矣,饰小说以干县令,其于大达亦远矣。

成玄英疏云:

累,细绳也。鲵鲋,小鱼也。担揭细小之竿绳,趋走溉灌之沟渎,适得鲵鲋,难获大鱼也。干,求也。县,高也。夫修饰小行,矜持言说,以求高名令(问)〔闻〕者,必不能大通于至道。[67]

此处“小说”与“大达”相对,陈鼓应将其分别译为“浅识小语”和“明达大智”,[68]甚确。鲁迅也指出《庄子》此处所云“小说”乃“琐屑之言,非道术所在,与后来所谓小说者固不同”[69]。可见,“小说”本义指未臻于大道的浅薄琐屑之言论,亦即小道之说。

“小说”的这一最初内涵,在《荀子·正名》篇也可找到佐证。该篇有云:“故知者论道而已矣,小家珍说之所愿皆衰矣。”关于“知者”,学界多认为即“智者”。关于“小家珍说”,刘师培曰:“珍,疑作‘紾’。《孟子》赵注云:‘紾,戾也。’又与‘轸’同,《方言》:‘轸,戾也。’则‘紾说’即僻违、乖戾之说。”钟泰曰:“珍者,异也。珍说,异说也。”[70]刘氏、钟氏之说皆通。此处“小家珍说”作为“知者论道”的对立面出现,乃是荀子对宋子、墨子之类学说的蔑称,指与智者论道之言相对应的僻违、乖戾之异说。《荀子·正名》之“小家珍说”与《庄子·外物》之“小说”内涵大致相同,都是诸子论争中贬损对方为小道之说的鄙称。

《庄子·外物》和《荀子·正名》确定了“小说”乃“小道之说”的义界,两汉之际的桓谭《新论》则进一步对“小说”(“小道之说”)的特点和价值进行了阐发。该书云:“若其小说家合丛残小语,近取譬论,以作短书,治身理家,有可观之辞。”[71]这段话有至少有三个要点。第一、所谓“丛残小语”“以作短书”,既指小道之说在内容上丛杂、形式上短小,又隐含着对“小道之说”的价值评判。这可以从东汉初年王充《论衡》对“丛残”“短书”的批驳得到佐证。《论衡·书解》:“古今作书者非一,各穿凿失经之实,违传人(之)质,故谓之丛残。”《论衡·骨相》:“在经传者,较著可信。若夫短书俗记,竹帛胤文,非儒者所见,众多非一。”《论衡·谢短》又云:“二尺四寸,圣人文语,朝夕讲习,义类所及,故可务知。汉事未载于经,名为尺籍短书,比于小道,其能知,非儒者之贵也。”[72]书中将失经之实、违传之质称为“丛残”,将“非儒者所见”“非儒者之贵”的小道之说称为“短书”。王充《论衡》与桓谭《新论》时代相去不远,王充对“丛残”“短书”的理解应该代表了那个时代儒者的主流观点。桓谭《新论》指出小说家“合丛残小语”、“以作短书”正是儒者对儒家之外“失经之实、违传之质”的学派(“小说家”)带有贬义的陈述。第二、所谓“近取譬论”,指“小说”(小道之说)借用外物譬喻来形象说理,这点出了“小说”(小道之说)形象说理的特点。第三、所谓“治身理家,有可观之辞”,是桓谭在判定“小说”为“合丛残小语”“以作短书”的“小道之说”的前提下,对其价值的一种有限肯定。所谓“有可观之辞”,应该也是继承了《论语》“小道可观”的思想。《论语·子张》云:“子夏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不为也。’”[73]可谓整体贬抑(“致远恐泥”“君子不为”)的情况下肯定其局部价值(“小道”“可观”)。桓谭《新论》与《论语·子张》的论述,虽有先抑后扬与先扬后抑之别,但在大抑小扬的主旨方面是一脉相承的。

班固《汉书·艺文志》对“小说”(“小道之说”)的起源和价值做了非常经典的阐发,并将其作为一个学派附于子部之末。[74]该书云:

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孔子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弗为也。”然亦弗灭也。闾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缀而不忘。如或一言可采,此亦刍荛狂夫之议也。[75]

引文首先探讨了“小说”(“小说家”)的起源,认为是“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这里实际上包含着“小说”出身卑微、可信度低的价值判断。引文接着引用《论语》并加以发挥,肯定了“小说”虽然作为“小道”亦有“可观”之处,亦有“如或一言可采,此亦刍荛狂夫之议”的价值。班固明确将“小说”与“小道”相联结,继承了先贤对“小说”的性质判定(说“小道”的说理之作);同时,班固阐发“小说”的价值,也继承了先贤对“小说”大抑小扬的价值判断。正因为这样的性质判定,所以“小说”被置于诸子略(即后来的“子部”主干);也正因为这样的价值判断,所以“小说”被置于末尾。“小说”被归于“诸子略”,表明其与“入道见志”[76]的诸子著作性质相似或相近,主要为论说性文字[77],但又因其浅薄、悠缪[78],故而只能殿后。“小说”被置于“诸子略”末尾,其原因还可从《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序》找到线索。该序云:“诸子十家,其可观者九家而已……今异家者各推所长,穷知究虑,以明其指,虽有蔽短,合其要归,亦六经之支与流裔……若能修六艺之术,而观此九家之言,舍短取长,则可以通万方之略矣。”[79]该序认为诸子十家中可观者有九家(儒家、道家、阴阳家、法家、名家、墨家、纵横家、杂家、农家),特地将小说家排除在外。后面的论述中又认定除了小说家之外的其它九家“亦六经之支与流裔”,并肯定了九家之言的价值。该序清晰地呈现出“小说”(“小说家”)的地位,虽然“可观”,但毕竟是“小道”,不能与谈论“大道”的诸子九家分庭抗礼。

《汉书·艺文志》对“小说”明确提出的“小道可观”价值判断,以及由此而来的将“小说”(“小说家”)附于诸子之末的目录安排,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就“小道可观”价值判断而言,魏晋南北朝时期,“小说”一词仍有“小道”之义项,如曹魏时期徐幹《中论·务本第十五》:“夫详于小事而察于近物者,谓耳听乎丝竹歌谣之和,目视乎雕琢采色之章,口给乎辩慧切对之辞,心通乎短言小说之文,手习乎射御书数之巧,体鹜乎俯仰折旋之容。”[80]直到隋唐时期,“小说”一词也仍然有“小道”义项之用例,如白居易《策林·黜子书》:“臣闻:仲尼没而微言绝,七十子丧而大义乖。大义乖,则小说兴;微言绝,则异端起。于是乎歧分派别,而百氏之书作焉……斯所谓排小说而扶大义,斥异端而阐微言,辨惑向方,化人成俗之要也。”[81]而“小道可观”的论断,更是被后世屡屡征引。[82]就“小说”附于诸子之末的目录安排而言,后世正统的史志书目、官方藏书目录、私家藏书目录以及其它目录类著述莫不奉为圭臬,鲜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