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将继续实行选举民主
美国治理模式的创立者们之所以离开欧洲,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欧洲的经济机会几乎只对社会上层人士开放,二是欧洲对人权和信仰自由的限制。正如托克维尔在他的经典之作《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述,北美拓荒者希望建立一个“民主、民享”的政府,以实现最大限度的经济和个人自由。该模式和价值体系在今天依然备受推崇。
政府的最高层被设计为“最小化”的,而国家的未来依赖于强劲的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其推动力是美国人民的雄心壮志、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许多美国人对联邦政府的不作为和功能失灵怨声载道,但很少有人意识到,托克维尔所描述的“最小化政府”模式是开国元勋做出的一个目标明确的选择。和许多人一样,在为本书进行相关研究之前,我的本能反应是指责无能的政客,而不是指责模式本身。政府的“最小化”体现在政府设计的四个维度之中。
首先,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行政部门在外交事务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其在国内施行根本性变革方面受到其他两个分支的严格制约。其次,美国实行两党制,只有当某个政党同时控制了行政和立法机构时,才能颁布重大法案。再次,每四年进行一次大选,同一位总统最长在位时间是八年,不得民心的总统将在选举中下台。最后,联邦政府的权力由宪法规定,宪法中没有规定的权力则下放给州政府和地方政府。
这种政府体制基于短期任职和权力分配,不同于中国的治理模式。这反映了中美两国不同的文化、历史和价值观。
一直以来,美国人都将政治自由、个人自由、私营企业驱动的经济和追求“美国梦”的理想看作高于一切,未来也将如此。联邦政府旨在保护美国人的利益,提供基本服务,监管经济,管控美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联邦政府”还意味着将相当大的诸如决策权等权力下放给各州政府。然而,在个人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都不能将政府的意志强加于个人。如果任一案件出现法律不公的现象,那么美国的政治体制将为任何个人提供反对或修改这些法律的空间和能力,从地方层面开始,一直可上达最高法院。这是个人主义的本质。
尽管这种模式并不总是实用、合理或有效,但自美国建立以来,其主要设计和功能一直延续了下来。在将近250年的时间里,这种模式帮助建立和维持了地球上最强大的国家和经济体。改变美国的治理模式就意味着改变美国赖以建立的核心原则,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