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法律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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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扎手术中损伤膀胱,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困惑

何女士于2012年12月6日在某县医院进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因何女士在此前有“剖宫产”史,给手术带来一定的困难,县医院的主治医生在手术中用丝线缝扎止血过深,致何女士膀胱损伤。术后,何女士出现血尿、尿频等症状。何女士便到县中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显示,膀胱裂伤为丝线缝合所致。何女士要求县医院赔偿其损失,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何女士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手术操作基本符合原则,但手术中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致膀胱缝扎损伤,存在一定医疗缺陷,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那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吗?

律师解答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县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虽基本符合原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其在手术中用丝线缝扎止血过深,致何女士膀胱缝扎损伤也是事实,存在一定医疗缺陷。也就是说,县医院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如果县医疗不能举证其对何女士实施的“结扎术”与其膀胱损伤手术后出现的尿频、尿急的症状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当对何女士的身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患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医方和患方在医疗纠纷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与认识能力的差别造成当事人之间交易地位的明显差异,这就使得患方在纠纷解决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更有利于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