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因预防接种、输血引发的纠纷
因注射疫苗致人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郝某于2011年4月17日出生。2011年7月19日,郝某的母亲按规定带其到指定医院计划免疫科注射“百白破”(百日咳、白喉、破伤风)三联疫苗的第一针,注射部位为右臀肌,操作者为该医院计划免疫科护士。2011年8月4日,父母发现郝某右脚掌下垂,足趾活动迟缓,左脚无力,即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情况,并带其在多家医院诊治。同年10月,区防疫站有关人员对郝某右腿及病历进行了查看、分析,称此种情况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2012年5月,郝某被上海某医院诊断为注射性右坐骨神经损伤。虽然医院为郝某做了手术补救,但其神经恢复正常已不可能,而且还需再次手术。那么,对于郝某的损害,谁应当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预防接种护士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因注射部位错误导致郝某受损,存在过错,应依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规定确定责任。郝某残疾的后果是医院计划免疫科护士在实施预防接种注射时所致,该护士实施接种是履行职责,其在工作期间因过失给郝某造成损害,具有过错,构成对郝某的侵权。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该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护士所在单位,即医院承担。
法条链接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第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 受种者或者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
《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全体医疗卫生人员,均有执行本条例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计划免疫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必须设立相应的组织,负责制订计划,培训人员,发放生物制品,考核预防接种效果,处理异常反应,进行免疫水平的监测,冷链管理以及对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第九条 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全体医疗卫生人员,必须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计划免疫工作。
法律解读
《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卫生防疫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在实施免疫工作过程中的分工及按法定分工履行各自职责的要求。当然,按法定分工履行各自职责时发生的事故,应由该职责段的过错方承担法定责任。所以,因注射疫苗导致人身损害时,受害人应及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明确是医院还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根据事故原因,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