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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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7 本章说明

本章是关于行政复议的经费、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行政复议的涉外条款、法律效力及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附则与其他内容一样,都是行政复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复议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解读与应用

期间的耽误与延长:(1)行政复议机关的期间耽误有: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作出处理而没处理;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而没转送;(2)复议参加人的期间耽误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是因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致使期间耽误的,一方面导致复议参加人权利丧失,如申请人申请复议权的丧失;另一方面复议参加人应承担期限耽误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如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不作为。

第四十一条 复议涉外适用范围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法律冲突的解决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