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6 本章说明
本章是关于违反行政复议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这一制度的性质和特点,行政复议法主要是针对在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复议职责,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失职行为以及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而设立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解读与应用
复议机关是承担并履行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根据本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都应当追究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是“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三是“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据本条规定,复议机关如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案说法13]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打假行动”中接到群众举报某省某市骨伤医院输液有严重质量问题,执法人员没有做任何核实工作,直接闯入该医院,在未向值班人员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采取砸锁撬门等手段,闯入该院制剂室,强行摘走墙上《制剂许可证》,拆掉室内空调,拉走库内原料、成品,以及其它生产设备600余件,价值3万余元,尔后封门换锁。某县政府经过复议不仅不认定违法,还包庇工商局的行为。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23条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和制剂的管理,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工商行政机关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范围,只能是“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和“广告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而被告擅自闯入骨伤医院去查缴《制剂许可证》以及强行拉走药品和其它生产设备,显属超越职权,非法查扣。因此,法院撤销了县工商局扣押的《制剂许可证》、制剂室药品和其它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县政府复议包庇违法行为的行为,建议市政府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渎职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解读与应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对复议决定不履行。这种情形表现为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置若罔闻,对有关变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拒不执行。二是对复议决定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这种情形表现为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虽承诺履行,但对有关复议决定实际采取各种借口拖延不履行。
[以案说法14]2007年,某县工商局认定某公司超范围经营,于是作出吊销该公司《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后某公司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称该县工商局在作出决定前,没有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以县工商局没有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为由撤消了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但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处罚决定是合法的,即使听证了作出的决定还是一样,所以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某公司可以要求市工商局对县工商局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县工商局拒不履行的,可以追究县工商局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关联参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4、65条;《行政监察法》(P496)。
第三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关联参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3-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