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收费原则和经费保障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 收费规则以及对收费所得款项的处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解读与应用
●[行政许可收费的条件和要求]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可以收取费用,那么,其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原则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是其履行职责之行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外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可以收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和公布的收费标准之上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2.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查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到计划(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必须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或监制的专用票据。没有收费许可证、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拒绝交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检举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于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即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行政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不得将行政机关上缴的行政性收费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给行政机关。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入的监督和检查。对有的财政部门将行政性收费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给行政机关的行为,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关联参见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