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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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协商约定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文书定义

延期协商约定书,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协商时间、地点后,因特殊原因未进行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延期继续协商并约定相关的协商事项时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延期协商约定书,在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约定延期再次进行协商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8条、第10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协商不成。但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约定延期再次进行协商。约定延期协商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书面约定。

(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6条、第9条、第10条第2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0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延期继续协商的,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当事人约定延期协商的,一般应当约定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协商时间。为避免因时间不明确而无法协商,协商的时间应当包括:年、月、日、时、分。

(2)协商地点。为避免因地点不明确而无法协商,协商的地点要具体、明确。

(3)协商方案。为避免因仓促协商而达不成协议,双方应当提供切实可行的协商方案。

(4)协商邀请。为提高协商成功的概率,当事人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协商,有助于争议解决的,可以邀请该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并明确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邀请。

争议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协商时需要确定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主动邀请第三人参加协商,并经该第三人同意。第三人同意承担责任的,应当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否则,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5)携带与争议有关的文件资料。

(6)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为督促双方全面履行约定的协商义务,可以明确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延期协商约定书应当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双方同意延期继续协商的,应当在约定书上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三)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31条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年:

1.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2.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或者延期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3.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或者延期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