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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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决定书

(调解阶段)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文书定义

撤销案件决定书,是指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发现不应当受理,决定撤销案件而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撤销案件决定书,在调解组织决定撤销已经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2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第32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2条之规定,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方式。在调解工作实践中,调解组织已经受理的调解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1.申请人与争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无法组织调解的;

3.争议事项不属于调解组织受理范围的;

4.争议事项不属于调解组织管辖范围的。

对申请人与争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调解组织直接撤销案件即可;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告知申请人查明主体后,另行申请调解;争议事项不属于调解组织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争议事项不属于调解组织管辖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然,调解组织也可以建议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撤回调解申请的,调解组织仍然应当撤销案件,终止调解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没有对劳动人事争议的协商、调解作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随时进行协商,也可以随时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不得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或者撤销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调解组织对时效问题应当保持中立,不宜主动审查和释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