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节 证言的准确性
对证人陈述事实真相的能力进行训练,应当立足于以下条件:(1)法官对影响正确观察和复述的所有条件所具备的知识;(2)法官对当前案件中哪些条件发生作用的清醒认识;(3)法官为消除证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所付出的努力。最后一项在许多案件中是很难做到的,但并非不可企及。证人所犯的错误通常很容易被发现,需要指出的是,“出庭作证和采信证言”是两回事;识别哪些是准确的证言,以及用实际的观察结果取代主观意见,这些都是法官所面临的难题。
如果证人既不愿陈述事实真相,也不能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通过有效的方法对其进行训练。对证人保持足够的耐心,这可能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当诉讼时间紧迫时,往往很难保持耐心;在当前审判超负荷的情况下,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但是,这种情况必须予以改变。法官必须有能力让每个人免于超负荷的工作。如果国家不能在审判领域投入足够的资金,就不可能构建令人满意的法院体系,“no checkee no washee”,换言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只有拥有足够时间的人,才能拥有足够的耐心。
耐心是所有取证工作的必要条件。许多证人都习惯于陈述很多无关紧要的琐碎事情,同时,许多司法人员都习惯于打断证人,让证人作出简要的陈述。这种做法是愚蠢的。如果证人故意兜圈子,就像被告人故意为自己的行为寻找辩解理由一样,当他发现询问人员不喜欢这一点时,他就会更加天马行空。让询问人员心生反感,恰恰就是他想要达到的目的,他不会受到询问人员缺乏耐心的影响。几乎所有的被告人在刻意作出回答时,都会滔滔不绝地讲个不停,但所谈到的往往是无关紧要的问题,由此遗漏许多证据信息。此外,当证人有意作出长篇大论的陈述时,他不想说任何浮于表面的事情,即便他实际上就是这样做的,也往往不会意识到这一点。即便他知道自己说得太多(在很多时候,他能从倾听者缺乏耐心的表情中观察出来),他也不会提到超越边际的话。相应地,即便询问人员让他简短陈述,他也不会为之所动,或者至多从头开始复述;如果他选择听从询问人员的要求,就会忽略重要的事情,甚至包括最重要的环节。需要强调的是,有很大比例的证人都为出庭陈述进行了准备,或者打好了草稿。如果他们不能按照原计划进行陈述,就会变得无所适从,无法进行连贯有序的陈述。通常情况下,证人在法庭上说得越多,他们事先对证言的准备越充分。那些仅仅在法庭上回答“是”或者“不是”的证人,往往不能按照连贯的方式作出陈述;只有那些有故事可讲的人,才会滔滔不绝地讲个不停。当证人在陈述过程中发生停顿时,最好让他继续讲下去;只有当证人根本停不下来时,才有必要通过提出适当的问题打断证人。打断冗长的陈述,对审判是有益的,但必须把握好时机,只有当证人准备陈述很长的一系列事件(例如人数众多的打架斗殴)时,才有必要进行干预。如果一名或者多名证人已经全面陈述了整个事实真相,那么,当接下来的证人出庭作证时,就可以对他进行提示:“请从X进入房间的环节开始陈述。”如果没有对证人进行提示,法官就不得不聆听所有证人在案件发生之前所作的事情,在各自的开场白结束之后,再分别以各自的方式转入案件事实。不过,如果你设定了陈述的主题,证人就会略过之前准备的开场白部分,并且不影响证言的连贯性。这种提示程序非常简单:只需告诉证人,“从这个或者那个环节开始陈述”。证人面对这种提示,通常会停顿一下,回顾并略过他事先准备的陈述内容,不再对提示的时间点之前的事情进行陈述。不过,如果法官对主题的提示不起作用,证人认为他需要从更早的时间点开始陈述,就应当让他自由陈述。否则,如果证人很难按照提示的时间点开始陈述,就会打乱既定的思路,进而影响作证的成效。
在交叉询问环节,也需要对获取证人证言保持足够的耐心。不仅是儿童和愚笨之辈,就连聪明伶俐的人,也通常仅仅回答“是”和“不是”而已;[12]对于这些简短的回答,如果想继续刨根问底地询问一些问题,更加需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大家或多或少都会认识到,当询问人员试图向那些保守的证人提出暗示性问题,进而了解证人原本不会陈述的事情时,缺乏耐心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并非所有在法庭上寡言少语的证人都天性如此,但归根结底,这种性格特征的人通常都是如此,他们确实不能长篇大论地连贯表达自己的想法。如果证人仅仅作出简短的回答,形成了一个逻辑连贯的故事,当法庭向证人宣读其当庭提供的证言时,他通常都不会注意到其中的虚假成分。由于他非常不习惯进行长篇大论,因此,当他发现自己居然讲了这么多内容时,至多只是感到惊讶而已,根本不会发现失真的内容。即便他注意到当庭陈述中的错误,也会非常谨慎地避免这些错误引起关注,直至所有的当庭证言宣读完毕。鉴此,对于这些寡言少语的证人,需要给予足够的耐心,让他们连贯地陈述自己的证言,即便证言非常简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