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博客及BBS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1]
一、博客及BBS的产生、发展与现状
(一)博客及BBS的定义及内涵
“博客”一词是从英文单词Blog翻译而来。Blog是Weblog的简称,Weblog就是在网络上发布和阅读的流水记录,通常称为“网络日志”,简称为“网志”。博客是一种开放式私人空间,用户通过注册获得使用资格后,可以在这个空间里将个人工作过程、生活故事、思想历程、闪现的灵感等及时记录和发布,可以精选并链接全球互联网中最有价值的信息、知识与资源,也可以利用这种交互性很强的网页和朋友们进行交流。博客网页通常由模板架构、博客日志、超文本链接、信息、广告等要素组成,它们存在的基础即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信息存储空间。BBS,是英文“Bulletin Board System”的简称,是网络上的一种电子信息服务系统。从最初的电子公告板发展到现在,网民可以通过BBS论坛自由发布内容和回复评论帖子,具有极强的交互性。
BBS和博客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在传播方式上,二者均遵循着“一对多”或“点对面”的传播模式,而在具体内容上,二者均不限于文本,且内容和编辑形式丰富多样。此外,博客和BBS均主要在非熟人圈子中进行信息传递,对于信息将被谁获得、获得以后又会采取怎样的举动等一律不予控制。博客和BBS主要依靠网络web和手机wap进行信息发布,形式比较单一。在即时性上,博客因为篇幅较长和发布信息渠道的限制,信息比较滞后,更新频率也较低,同时,因为博客的读者不固定,其互动性也不强,而BBS在即时性和互动性上与博客相仿。
(二)博客及BBS的产生与发展
博客作为一种网络交流方式,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中叶的美国,早期主要在小部分IT技术从业者及新闻爱好者中应用。1994年,贾斯丁霍尔(Justin Hall)通过网络发布了“网上日记”,当然,那时还不叫博客,贾斯丁霍尔把它叫做自己的个人主页,Links.net也因此被认为是博客的雏形。“网志”这个概念直到1997年才被采用。1997年,Jorn Barger在运行他的“Robot Wisdom Weblog”时,第一次使用了“Weblog”这个词,用以描述“记录网络日志”这个过程。1998年,Jonathan Dube为The Charlotte Observer撰写关于Bonnie飓风的博客,是传统新闻网站上的第一个博客。1999年,Peter Merholz在其发布的一个帖子中把“Weblog”缩写成“blog”,音译过来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博客”,从而使这个词汇得以流行。总之,20世纪90年代是博客的萌芽阶段,这期间主要是一批IT技术迷、网站设计者和新闻爱好者不自觉、无理论体系的个人自发行为,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群体,也没有具备一种现象的社会影响力。
到了21世纪初期,博客因其“四零”特性——零技术、零成本、零编辑、零形式,受到广大网络用户的推崇,短短几年迅速进入了主流媒体市场。2000年到2010年中期,主流媒体网站也开通了相关博客或扩大原有博客的覆盖度,同时开始与博客、博客作者进行合作。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末,全球至少有超过1.52亿博客。事实上,几乎所有主流新闻站点都配有至少一个博客,很多企业与个人也是如此。
相较博客来说,BBS的产生要更早一些,最早的BBS是用来公布股市价格等信息的。1994年,中国大陆第一个互联网BBS——曙光BBS上线,但是一直到1997年,我国的BBS还处于聊天室的时代。1998年之后,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除了新浪、搜狐、网易这三大门户网站的论坛之外,天涯、西祠胡同等地方性论坛以及猫扑等后起之秀逐渐兴起,在不断发展之下,BBS也日渐细分,出现了如文学领域的榕树下及红袖添香、IT领域的Donews、手机领域的手机之家等大量专业论坛,BBS已经在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
(三)博客及BBS在我国应用的现状
2002年,博客的概念被引入中国并得到快速发展。2002年8月19日,博客中国(www.blogchina.com)开通,blog首次在中国被翻译成“博客”。博客中国的开通,为“博客思想”在中国的推广和倡导担当了先锋。2005年,博客在我国得到规模性的增长。2006年,网民注册的博客空间超过3300万个,近几年来更是呈现出井喷的增长态势。伴随着博客注册数量的增多,博客以极快的速度融入到社会生活中去,逐步大众化,成为基于互联网的一项基础服务。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08-2009中国博客市场及博客行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我国博客空间规模已超过3亿,博客作者规模已达1.81亿人,其中62.7%的人是活跃用户,会经常更新自己的博客。近几年,博客用户及活跃博客用户仍然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据中国博客市场调查报告显示,博客用户对博客的信任度较高,近80%的博主在博客上留下了自己的真实信息。[2]
博客平台提供商(BSP)是博客产业链上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BSP市场基本呈现三类并存的形式:一类是独立运营的BSP,比如blogcn、blogbus等;一类是基于传统的门户网站而建立起来的BSP,比如新浪博客、搜狐博客等;一类是借助关联产品建立起来的BSP,比如网易空间、腾讯QQ空间、MSN Space等。就目前的市场占有率来看,腾讯QQ空间、新浪博客、网易、搜狐等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从功能来看,有文字博客,如新浪博客、博客中国等;图片博客,如拉风网、fotoblog等;移动博客,如万蝶移动博客;视频博客,如酷6网、土豆网等。博客用户使用的博客功能或工具较多,普遍期望BSP增加博客的存储空间、提供个性化博客空间模板等。
博客读者是“博客”这一互联网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博客读者浏览别人博客的比例高达90%以上,且经常浏览的占到所有浏览者的一半以上。[3]通过搜索引擎、博客链接、即时通讯工具(QQ、MSN等)上的留言或个人信息,BSP推荐等方式是博客读者获取博客的主要渠道。在博客读者阅读博客的动机中,消遣娱乐占比例最大,充分利用博客的参与性、互动性、圈子性的特点,挖掘博客在娱乐消遣上的价值是BSP的盈利模式之一。随着博客的应用发展,有关学术问题探讨、经济行情分析等信息的博客也占到关注度的一定比例,这也说明博客对网民的工作和生活已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的引导作用。此外,网民对于博客上当前提供的博客浏览功能和工具的使用率较高,其中网民使用留言功能的比例最高,多数博客作者都曾经与其他的博客作者有过互动。
与博客类似,BBS开辟了一个简单的互动沟通环境,近年来也在不断地成熟发展。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的统计数据来看,自2008年以来,BBS的使用率呈比较平稳上升的态势,2010年BBS的使用率高达32%,2011年略有降低,达到28%。[4]现阶段网络上的BBS也可分为许多种类,以百度贴吧、天涯社区、猫扑论坛等各大BBS为代表的综合性论坛,包含了社会、人文、公益、旅游、房产等多种内容,而众多的购物类BBS、军事类BBS、摄影类BBS以及动漫类BBS更是充斥着整个网络,它们代表的则是专题类论坛。按论坛的功能划分,又有教学型论坛、地方性论坛、技术性论坛等。BBS产业链与博客类似,其中,提供BBS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地位类似于BSP,而在BBS上发帖以及浏览、评论、转发帖子的众多网民也是BBS的读者,和博客读者一样,构成“BBS”这一互联网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网络环境下博客及BBS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各大网站对于著作权归属规定混乱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享有。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的博客空间及各大BBS论坛中,却因为各网站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认定不同而导致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混乱。各大网站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博客服务商。以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为例,它在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上写明:“对于用户通过新浪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个人家园)上传到新浪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第二,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原作者,网站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以博客网(http://www.bokee.com)为例,它在用户协议中声明:“本网站中的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或该内容从其他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用户上传本网站的信息内容视为许可本站以合理的方式使用。”第三,网络服务商享有原创作品的部分著作权。以网易博客为例,它规定,无论是用户原创或是用户得到著作权人授权转载的作品,用户上载的行为即意味着用户或用户代理的著作权人授权网易公司对上载作品享有免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用户或原著作权人仍保有上载作品的著作权。再如,中国最大的IT写作社区Donews在其首页上有版权说明:Donews上所有文章的版权首先归原作者所有,所有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原作者同意。Donews仅仅拥有所发布文章在Donews的使用权,但Donews不拥有所发布文章的版权,不能私自将所发布文章出售给第三方。如果帮助原作者出售版权,要事先征得原作者同意。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严重
1.博主著作权侵权行为
博主,简而言之,即博客的主人。他通过博客服务提供商为其提供的网络平台,对自我的博客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可以定期更新及删除日志、上传照片、发表或删除评论、转载他人文章以及更换、维护和装饰个人博客主页。通过对北京市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博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调研后发现,博主可能通过以下三种较为常见的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第一,发表在博客空间里的文章系全部或部分抄袭他人的文章[5],这种方式属于博主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第二,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章[6]或者盗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7]等,却没有署名,抑或未经原作者许可,转载了原作者在博客声明中禁止转载的文章或摄影作品,从而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著作权利;第三,未授权建立超文本链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博主如果链接的是文章、图片或者视频所在的网站,一般不存在侵权行为。但如果链接的是他人博客中的图片、照片或者文章则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虽然自2012年3月开始,新浪、搜狐、腾讯等各大微博运营商纷纷开始对新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但由于实名注册时仅提供手机号码即可,而部分网友的手机号码并未进行过实名登记,且对于在此之前注册的老用户来说,无须进行身份认证依然可以浏览相关内容。故此情形下,准确认定侵权博客博主的身份依然存在较大难度,使侵权责任的难以落实。
2.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行为
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中常见的一种,他们和博主以及在论坛中发言的网民之间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经营商和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博客以及BBS论坛是用户按照注册信息的要求进行注册后,由网络服务提供商为博主和论坛中的网民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和发表个人言论的平台。在网络环境下,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普遍存在直接侵权以及间接侵权的行为。
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通常不会通过网络直接提供内容服务,而只是提供给网友一个交流分享的平台,因而其著作权侵权行为以间接侵权为主、直接侵权为辅。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直接侵犯著作权往往体现在:第一,有些博客网站为提高点击率,未经许可私自转载其他网络作品或博客,和博主转载者侵权一样,其主观过错十分明显,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8]第二,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对于博主或者论坛网友所上传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选择、整理、编辑、推荐或与本网站相关栏目进行链接,主观上存在明知的过错,不具备免责条款中未改变作品内容、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作品侵权等必要条件。[9]
博客及BBS论坛设立的初衷在于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一个上传并传播作品的平台,因而,其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主要承担消极审查义务,在没有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会因其提供服务的行为而为网络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提供帮助,从而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即构成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体现在:第一,当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明知网络用户提供的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却依然为其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从而纵容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则会构成间接侵权。在当下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判断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主观明知的一个最有效途径是,权利人在知晓网站上有侵权内容后,按照法定格式向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发出侵权警告,并通知其移除涉嫌侵权的文件。在接到通知后,如果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仍然不移除侵权内容,则无异于“明知”却加以纵容,在此种情况下,即应承担间接侵犯著作权的责任。第二,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在网站日常的运营和维护中,如果发现明显侵权的内容却没有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删除并向有关机关报告,则其会构成著作权间接侵权。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15条[10]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存在对明显侵权的内容疏于注意和管理问题,从而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持续存在。[11]
3.浏览博客及BBS论坛的网民著作权侵权行为
博客及BBS论坛均面向所有网民开放,任何人只要在搜索栏中输入博客的地址或者注册成为BBS论坛的成员,均可以随时随地访问博客及BBS,进行浏览、留言抑或评论。浏览博客及BBS论坛的网民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传播者”,主要是指将他人博客中的相关内容和BBS论坛上其他网民的发言等进行转发和转载,或者做技术上的链接。博客和BBS论坛上大量原创内容被无偿转载的行为凸显出当前人们著作权意识淡薄的现状,这些网民的传播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侵权的范围和后果。另一类是“评论者”,一般来说,浏览博客和BBS论坛的网民总会留下自己对所浏览的内容的一些看法,也即对所浏览的博客或者BBS论坛内容的评价,这些“过路者”通常以匿名方式留言,要确认其真实身份十分困难。如果评论者发布的内容具有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则其依法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此次调研我们着重探讨博客及BBS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此一问题不再赘述。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确定难度大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在符合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又具有不同于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这就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侵权责任的确定难度。第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界定争议较大。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该具备独创性。对于博客作品来说,或记述、或评论,其篇幅较长、表达感情丰富,在作者原创的条件下一般认定为作品无疑。但是论坛上部分网友发表的言论是否构成作品则有一定的争议。BBS作为信息沟通工具,大多时候是网友对某一问题的探讨抑或对个人情感的抒发,少量个人生活的记录,包括一些日常的语句、自己拍摄的照片以及视频,原则上BBS上的这些东西均属于作者的个人独立创作,但能否称得上具有独创性,还要根据具体内容来定。对于此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难点和争议。笔者认为,如果博客及BBS上的相关内容只是对一些平常生活情感的梳理和表达,没有体现作者的个性与思想,没有突出原创的智力劳动结晶,那么笔者倾向于认定其没有独创性而不能称其为“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网络虚拟身份无法与现实身份一一对应,存在大量的笔名或匿名博主以及评论者、转发者,从而为准确认定侵权主体增加了难度。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实名博客或者实名BBS发帖侵权,原告往往直接向博主以及发帖人主张侵权责任;而在匿名的情况下,原告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通常都会选择将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作为被告起诉维权,至于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难度,而无辜涉诉的被告也牢骚满腹。由于我国法律借鉴国外立法,为网络服务商提供了可以免责的“避风港”条款,所以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时,不因其单纯提供服务的行为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这就导致了权利人无法追究侵权人责任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尴尬局面。第三,博客作品著作权权属的确定难度较大。基于博主身份的难确定性、电子证据的易修改性等特点,涉博客及BBS著作权侵权纠纷面临证据采信难、权属认定难等困境。对此,东城法院于2011年审理的见与不见小诗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12]为博客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思路,即从博主对博客注册及登录信息的掌握情况等一系列身份要件、记载博客作品显示情况的公证书等作品创作情况要件以及博客网站的后台记录等作品创作情况辅助要件来进行判定。
(四)博客及BBS论坛空间技术保护措施缺乏
博客以及BBS论坛中的作品多为具有独创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尤其是随着博客商业化的日益凸显,对于此种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网络服务商和作者都希望借助作品的点击率来赚取更多的商机和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作者就更应该注重采取多种技术手段来一道为保护作品的合法权益而共同努力。但如今,博客及BBS论坛空间的现状却是博客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很不到位,绝大部分著作权人版权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了侵权现象严重的局面。对于网络环境下作品的版权保护,除了使用传统的手段外,采取一定的电子技术措施,例如电子签名、电子水印、密码锁等是十分必要的。而目前除了部分博主会在自己的页面上标注“版权声明”外,鲜有博客及BBS论坛网站对作品采取以上技术保护措施,几乎任何登陆者都可以轻易复制、下载、转载其上的作品。究其原因:一方面基于成本的考虑,网络服务提供商怠于为用户提供足够的技术保护措施;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共享性,权利人从一开始的维权意识就不强,加之由于自身处于技术能力的弱势地位,自行提供技术保护措施也不现实。反观美国以及欧盟各国对于博客及BBS论坛空间的技术保护措施,它们普遍采用了反复制设备(anti-copy device)[13]、防止接触作品的各种措施[14]以及追踪系统[15]、电子水印和数字签名技术(water marking)[16]、电子著作权管理系统(ECMS)[17]等技术手段,有效地降低了网络环境下博客及BBS中侵权现象的发生。
(五)网络环境下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从现行规范来看,国家版权局对于传统作品的稿酬由《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进行调整。虽然该办法第14条中规定了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可以参照该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但网络上的传播与传统的纸媒传播毕竟不同。传统的赔偿额度计算方法是建立在纸质媒介的基础之上,显然无法直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而法定赔偿却又仅是一个数额范围。对于网络环境中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综合考虑作品的性质、作品(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独创性程度、作品获奖情况、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性质、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地域范围、被告的基本情况等。实践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因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产生不同的赔偿标准和额度,也常会滋生出各种问题。如判决中确定的赔偿标准过高,会使某些人觉得打官司带来的赔偿数额远远高于创作和进行商业活动带来的收益,从而催生了专以侵权赔偿为生的企业,除此之外,还可能引发当事人恶意选择法院的情况。再如,有些作者会因为其作品被上传到网络上而广受追捧,歪打正着,为其提高了知名度,获得了更大利益。在此情况下,该如何恰当认定侵权者的赔偿责任,仍有很大困难。
(六)商业化使用带来运营模式及利益分配的矛盾
如前所述,博客及BBS设立的初衷是为广大网友提供一个交流与分享的平台,并没有考虑到将博客用作商业性质的用途。然而,随着博客以及BBS各大论坛的飞速发展,它们被网民愈加熟识并广泛采用,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底,博客在网民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中已经高达25.3%,且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明星们争相开通官方微博,灵活的商家们早已盯准了这一巨大的商机。自徐静蕾的新浪博客点击率飙升以来,李冰冰、张靓颖、李宇春、韩寒等名人博客都迎来了热情的广告商。2007年,国内知名网络BBS社区——天涯社区上一名为“天涯大盗”的博客直接与南京新雅途公司以一年3万元的报酬签订了在其博客上发布广告的合同,这也是继名人博客得到广大广告商的青睐以来,草根博客在其首页开通广告的开端。通过在博客及BBS上投放广告从而进行盈利行为,这种现象是网络服务商在创立博客及BBS之初所未曾预料到的。随着这种越来越多的商业化使用行为而来的是博客运营模式以及利益分配的多重矛盾。网络服务商意图通过博主对博客的商业化使用而进行利益均沾,而博主却认为在注册协议中并没有禁止其进行商业性用途的要求而拒绝网络服务商的要求。在这个问题的争论上,博客及BBS网络服务商与以博主等为代表的众多网民各执一词:部分博主们认为,如果从博客及BBS网站的应用技术层面来考虑,显然,单纯提供博客及BBS论坛的免费服务而不采取任何盈利性措施的网站几乎是不存在的,网站在为网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同时也从用户的点击率中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利益,而且很多网站也通过在用户的博客网页以及BBS论坛页面或者留言框周围挂浮动广告来收益,却从未将这些收益与用户进行利益均分;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则认为,网站基于为博客提供具体管理、技术支持、空间寄存等服务的行为,理应获得既得的商业利益。在传播作品性质上,网站属于邻接权人,可以和传统媒体一样享受因为传播作品而产生的邻接权益。目前各大博客网站对此争论通行的做法是,以网易博客为例,其在网易通行证服务条款中明确约定,用户承诺,非经网易公司同意,用户不能利用网易各项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如果用户有需要将服务用于商业用途,应书面通知网易并获得网易的明确授权。再者,新浪博客在其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新浪网络服务侵犯新浪的商业利益,包括并不限于发布非经新浪许可的商业广告。对于商业化日益浓厚的博客及BBS服务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今后需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是:一是如何评价博客及各大BBS论坛的商业价值,二是网站同博主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主体利益分成的比例、方法以及监督机制等。对于这两个问题,笔者认为,当用户的上网浏览习惯越来越碎片化时,一个博客的力量是有限的,但如果借助跨平台的优势,将大量专注于同一个领域的博客聚合在一起,就会形成强大的口碑影响力和关注度,可以考虑以实际产生影响效果的用户关注度与参与度向博客用户进行收费,同时也允许博客用户借助网络服务商的专业平台将博客进行商业化的使用而赚取相关利润,以这种方法作为博客商业化使用情形下运营模式以及利益分配的一种初步性尝试。
三、推动网络环境下博客及BBS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博客及BBS网络著作权的相关立法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传统媒体的著作权保护已趋于完善,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我国法律对于涉博客及BBS网络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权利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免除等作出了规定,因而博客和BBS等论坛存在的大部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能够受到现有法律的约束。但即便如此,创新和完善既有的法律仍然是客观需要。第一,加强对博客及BBS注册协议的规范。明确在博客及BBS注册协议中应当载明的条款,如确定协议的性质以及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博客及BBS网络服务商以法定的方式使用作者作品应当支付报酬;可以创造性地规定网络服务商不能在协议中免除自己的义务,当服务商的免责声明与博主的维权声明相抵触时,认定博主在法律范围内的维权声明有效;同时规定博主在明示放弃著作权某些权项的情况下,服务商对该权项的行使才可不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第二,正视默示授权的现实价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限制仅限于“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特定情形,“默示许可”不在其中。但一般说来,博主们以及BBS论坛中的发帖者在署名以及非商业用途的前提下,并不会反对网友或网站转载自己的作品。因此,对于一般的博客及BBS论坛中的原创作品,可以考虑默示许可而对其加以非商业性使用。第三,适当放宽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限制,扩大“法定许可”的范围。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环境下博客以及BBS相关原创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方式规定的非常有限,且“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由于大部分网站具备支付报酬的能力,也并非不愿意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因此可以考虑扩大法定许可的范围。
(二)加强对博客及BBS论坛网站的法律管制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离不开对于博客及BBS论坛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规制。针对著作权保护所涌现出来的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制:第一,规范并完善博客及BBS注册用户实名制。通过要求网友提供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证明等进行注册的方式,将实名认证逐步铺展开来。对于不予提供身份证明的注册用户,可以通过限定其权限,例如仅能进行浏览,而不能发布及转载内容,抑或进行评阅等方式,尽量避免侵权风险。同时,在严格规范实名注册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信息披露的条件。第二,加强特定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审查义务。例如,可以规定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在博客以及BBS论坛中的文章发表后达到“合理浏览量”时应多加关注,加强对此类文章内容的审查。如果博客及BBS论坛中出现侵权行为,并且已经超过“合理浏览量”,则可视其情节轻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疏于管理和注意义务的责任。第三,加强对博客及BBS论坛网络服务商的行政监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年审制”和“评级制”加强对于博客及BBS论坛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对于尊重知识产权的网站颁发类似于商标的认证证书,以此吸引博主和用户,提高经营业绩;对于因怠于进行网络监管而导致侵权行为频发的网络服务商进行重点记录,并可以考虑给予警告、限制功能、责令进行整顿以及吊销许可证等多种处罚措施。
(三)建立博客及BBS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实现著作权人权利的有效手段,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已经被广泛推广和采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维护网络环境下博客以及BBS论坛权利人的利益。当权利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就其作品使用与个人用户或商业网站进行逐一授权谈判和收取使用费时,集体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替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个人使用者进行谈判、提供咨询服务、收取使用费甚至代表诉讼等,从而实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防止网络服务提供商滥用权利的目的。
(四)确定合理的“博客及BBS”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网络环境下侵权赔偿数额的判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第一,博客及BBS相关内容的点击率。网络上的传播与传统的纸媒传播不同,对于著作权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而言,网络传播中的“点击量”远比“字数”更重要。以网站广告的计算方式为例,整个IT行业公认的一个标准是:每KPV(千次页面浏览)大概可以给网站带来20~25美元的收益。第二,权利作品被评论、转载和引用的次数。一般来说,一篇作品的评论越多,其被转载和引用的可能性越大,其受关注度也就会越高,一旦侵权,造成的侵权后果波及范围也会越广、侵权损害影响也随之会越大。相应地,其赔偿额度应该高于其他作品。
(五)加强网站的制度建构和自律规范
合理保护网络著作权、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离不开博客以及BBS各大论坛网站的制度建设和行业自律性规范。第一,建立博客及BBS论坛著作权管理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上要有明确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著作权声明,并将相关著作权事宜以显著的“用户须知”形式告知博主、发帖人以及其他类型的用户。引入风险评价机制,慎重选择可能引起纠纷的博客作品使用方式。第二,促进技术措施得到合理应用。博客及BBS论坛各大网站处于“技术监控人”的地位,相对于权利人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更具备采用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地位和能力。合理发展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对于保护作者的权益及促进网络的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就目前来看,可以考虑给不同信用程度的用户设置访问权限,采用用户身份信息自动认证程序、反复制程序以及电子水印、电子签名、电子指纹等,对于侵权内容采用自动禁止发表、屏蔽、删除等技术措施,或对博主以及BBS论坛中的用户提出警告、暂停博客以及发帖功能,乃至取缔违法博主和发帖人的资格。第三,充分发挥自律机制对博客著作权保护的影响。继《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出台之后,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博客自律服务公约》,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营造了有利于保护博客著作权的环境,提高了博客服务商保护博客著作权的自律性,有效地减少和避免了权利纠纷和法律诉讼的发生。在今后的博客及BBS知识产权保护中,更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规范性作用,约束行业从业者的行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从业环境。
[1]作者:刘虹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法官助理。
[2]参见“2008-2009中国博客市场及博客行为研究报告”,载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index_ 3.htm,2012年10月8日最后访问。
[3]参见“2008-2009中国博客市场及博客行为研究报告”,载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index_ 3.htm,2012年10月8日最后访问。
[4]参见“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index_ 2.htm,2012年10月8日最后访问。
[5]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02197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4445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4416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19036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4416号民事判决书。
[1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1]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4416号民事判决书。
[12]参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5321号民事判决书。
[13]反复制设备(anti-copy device)是应用最广泛的作品保护技术措施,比如对计算机软件用硬件方法进行激光孔加密、电磁加密、掩膜技术加密或用软件方法进行磁道加密和扇区加密,使其无法被一般的复制手段正常复制。
[14]例如通过设置登录口令等方法,存储数据的服务器将拒绝来自网上的任何未获得授权的接触者浏览并下载作品。
[15]这种技术通过安装相关软件,可以确保数字化作品始终处于著作权人控制之下,并只有在著作权人授权后方可使用。
[16]这种技术通过在数字作品中加入数字标志以识别作品及著作权人、鉴定作品的真伪。
[17]这是一种综合性技术保护措施,它既可以识别作者身份、对作品进行加密保护,也可以与使用者交易,收取使用对价。它实际上是一个融合了自动化保护和电子许可系统的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