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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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有所限制

《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条例》第27条贯彻了《物权法》第18条所体现的相关主体可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思想,同时,《条例》第27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因而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的主体有三类: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国家机关。这意味着并非任何人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物权法》以及《条例》所规定的查询的内容均是不动产登记资料,那可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呢?

有两类观点,第一种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就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第二种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不仅包含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而且还包括作为档案所留存的登记资料,比如证明物权变动的原始资料、登记申请表以及登记活动的证明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