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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哪些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条例》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物权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权利,《条例》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使物权的公示原则能得到充分落实。
不动产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