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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具体程序
不动产登记依申请原则,但申请人将登记材料交给登记机构后,是否可撤回,则视具体情况而定,撤回申请在申请登记事项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全体登记申请人可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当终止办理。如果申请人是多人,仅有部分申请人请求部分登记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的,不予撤回,登记机构应继续办理。也就是说,撤回申请须所有申请人一致同意,同时其时间界限在将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已经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予撤回;未在登记簿上记载的,应当准予撤回,原登记申请材料在作出准予撤回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当事人。
退回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复印登记申请材料,制作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由申请人在退回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后,将登记申请退还给申请人。
不予受理、不予登记退回材料的程序与撤回申请相比,有其特殊处,其不予受理决定书或不予登记决定书应当由申请人签收。且登记申请材料的复印件、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相关决定书的签收文件应当一并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