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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申请人意思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例外
原则上,在不动产登记完成之前,申请人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必须尊重申请人的意志,并负有准许撤回的义务,而不能擅自加以限制。但申请涉及多个主体时,仅有部分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就应根据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并不拘泥于上述原则。
比如,在共同继承登记中,一个继承人撤回登记申请不能影响他人的登记申请,因为涉及多个继承人,所以撤回申请需要所有共同继承人的同意才能导致相关财产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被撤回。
而在因买卖而导致的所有权移转登记情况中,只有一方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撤回的,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登记机构就不能准许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