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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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登记申请在登记程序中存在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没有登记申请,就没有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启动,也就是说登记申请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登记行为是否存在。所以,“申请原则”是登记程序的首要原则。若权利人自愿放弃寻求登记庇护,则登记机关也没有强制要求权利人进行登记的义务,不动产不申请登记的消极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如此,一方面可体现登记保护效力的重要性,同时也贯彻了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原则。

登记申请不但是登记程序启动的前提,也是确定登记机构审查内容的前提。登记后有权利推定、公示公信等物权效力之保护,对于权利所有者来说无疑是确保其权利安全的重要手段。但当事人如果没有对某一项权利或某项权利的内容提出登记申请,那么,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义务去主动审查,也就是说,审核材料的范围只能在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内进行,并据此做出决定,这即是“申请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