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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大会需要多少人出席方能召开?
案例分析
2015年2月,姚某、赵某等八人拟成立一家文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资金有限,姚某等人决定向社会募集基金,由于文化用品的前景不错,股款很快缴足。姚某等八名发起人遂依据法律规定筹备召开创立大会。然而,创立大会召开时,出席人员不足代表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这种情况下,创立大会是否可以举行?公司能否设立?
案例中公司未能成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决定权主要在于创立大会,根据《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发起人与认股人既是公司的经营、发展的决策者,也是公司责任的内部承担者,当然地享有决定公司成立与否的权利。发起的股份全部被认购,是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设立的必要条件,但仍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才能成立,因此,案例中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参加人数未过半数,导致公司最终未成功设立。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条第一款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 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深度解析
创立大会召开应履行通知程序,同时出席大会的人数也必须达到规定。只有当出席人数达到法定要求,创立大会才得以召开。经过先期的通知或者公告,各认股人在获悉会议召开日期后,根据自身状况决定出席创立大会与否,当出席的代表人数应是占总股份半数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时,创立大会宣告举行,并且履行相关职能,其做出的决定对全体股东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