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论国际贸易救济与贸易保护主义
贸易救济与贸易保护主义犹如一对孪生兄弟,相辅相成,却又相生相克。根据WTO的宗旨,贸易救济的任务是为维护全球贸易自由化秩序。但是,贸易救济与贸易保护主义却仅咫尺之隔,由于贸易救济经常被滥用,对自由贸易的保护就蜕变成了贸易保护主义。中国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传统受害者,由于这个原因,中国人很容易把正常的贸易救济误判为贸易保护主义,因而满足于在政治上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却忽视研究应对贸易救济的规则。如今,中国已经是崛起的大国,高度认识和有效把握国际贸易和贸易救济规则,是我们参与和引领WTO前行的必要前提。
论贸易救济
——WTO反倾销反补贴规则研究
The Trade Remedy Essays on W T O AD and S C M Rules
以新理念引领国际贸易救济[1]
近十年来,国际贸易救济格局呈现总体缓和、局部激化的态势。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从立案数量上看,呈现下降趋势,全球反倾销立案数大约下降了三分之一,这表明全球贸易摩擦在总体上走向缓和。但是,与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下降趋势相反,针对中国贸易救济措施在数量上却呈现出激增的趋势,中国成为全球贸易救济的首要对象和最大受害者。这种局势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
近十年来,国际贸易救济发展的重要特点是,国际贸易救济规则逐渐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大量违法案件的裁定,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贸易救济措施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如贸易争端机制对于美国伯德法案的否决,对于美欧抬高倾销幅度计算的归零做法的否决,以及世贸争端上诉机构最近对于美国对华双反案双重救济的否决,对于欧盟紧固件案中滥用参照国的否决等,都对国际贸易救济规则的合理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成为多哈多边规则谈判的重要依据。
1997年,当中美入世谈判仍处僵局、中国加入世贸遥遥无期时,中国却抓住了这一段“自由时期”,按照WTO贸易救济法的规则,建立了中国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中国贸易救济法虽是完完全全的舶来品,但经过十几年的实施、完善和必要修订,已经顺利地融入了中国法体系。中国贸易救济法的立法和执法必须与世贸规则保持一致并受到世贸争端解决机制的监督和审查。中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裁决,都不是终审裁决,可以受到涉案成员国在世贸争端解决机制的投诉和挑战。将多边框架下的贸易救济规则引入中国法律体系是一重大事件,标志着中国由单方面逐步开放市场完成了向多边规则管理下全面开放式市场的转变。因而,在对于国内产业保护方面,也完成了由过去高关税的工事式防御向低关税的开放式条件下用贸易救济措施进行机动防御的转变。中国市场开放的这种根本性改变,顺应了多边国际环境下公平贸易的主流发展,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成了经济和贸易全球化的大赢家。尽管中国同时又是国际贸易救济打击的最大目标和受害方,但相比之下,仍然是利远大于弊,这一点已经是毋庸置疑了。
中国贸易救济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的最大特点是,中国从一个单纯受国际贸易救济打击尤其是受反倾销打击的最大受害国,发展成了对外反倾销的大国。目前,按国别统计,中国在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上,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国。中国在贸易救济方面这种双重国际地位,必然对国际贸易救济今后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如果说过去在贸易救济方面,中国是不得不被动地去应对这些由别人随心所欲操纵的规则,那么,作为一个对外反倾销大国,中国必将对旧规则的改进和新规则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为应对国际贸易救济实践,中国应发挥积极影响,可以提出一些新理念来引导现行国际贸易救济体系的改进和完善。笔者认为,应以和谐、合理、适度和双赢新理念引导国际贸易救济体系。
所谓和谐,就是不要极端化地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不要以禁止进口或排斥进口作为最终目标,应以恢复公平贸易为目的,争取把冲突变成合作。为此,我们应该加强与各国调查当局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同时加强各国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所谓合理,是指贸易救济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要合理。在现行规则中还留存不少不合理的成分和条款,这是历史的产物,应该不断加以合理化,尤其是通过积极的多边规则谈判以及通过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使现行的贸易救济规则趋于合理化。例如,如果归零问题、伯德法案问题、双重救济和滥用参照国等无法得到解决,那么,贸易救济法就无法证明其合理性,进而降低其有效性,失去广泛的国际支持。
所谓适度,是指处罚要适当。倾销不是犯罪,而且很多情况下被裁定的倾销也不是经济学上那种短时间内实施的真正倾销。因此,处罚的适当性意义非常重要。例如,实行低税规则就是适当性的体现。反之,如果处罚过于极端,反倾销的双刃性有可能危及进口国的下游产业,并有可能最终导致反倾销措施被彻底取消,从而甚至影响贸易救济作用的正常发挥。
所谓双赢,是指申诉方也要考虑对方的利益和生存,要使每个贸易救济案件都给出路,留有余地。事实上,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调查,只是对市场的一次重新整顿和组合。贸易救济对于出口国的出口商来说,并不仅仅意味着挑战,它可能是一次新的机会。例如,反倾销的胜诉方可以借此重新进入正在退出的市场,或者借此夺取败诉方的市场,通过反倾销,出口国中低价出口商被淘汰,高质高价的出口商则重新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从而实现贸易救济的双赢。
[1]本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第26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