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约定的任务必须明确、具体,有任务完成的验收标准,不能笼统地做岗位描述。如软件开发任务,可以以某个软件开发任务完成作为期限,但如果只是约定软件开发,并没有明确约定某个任务,就不属于这一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