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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分公司用工时,应该以总公司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可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因此,到分公司工作是否需要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取决于分公司是否有用工主体资格,如果分公司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就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需再与总公司签订。反之,如果分公司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则劳动者只能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