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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当劳动者绩效考核不佳时终止劳动关系”吗?
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绩效不佳时劳动合同终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的约定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是合同期满或者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并不存在因劳动者绩效不佳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因此,企业以劳动合同约定了该内容为由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依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