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为胁迫结婚,而男方“包二奶”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应通过其他途径,比如离婚的方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