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子女是否是亲生存疑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怎么办?
案例实录
何女与曹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曹男留学美国,之后每年回家一趟与家人团聚。2011年5月,何女查出怀孕,赶紧将这一喜讯告诉丈夫曹男,没想到曹男态度冷漠。2012年2月何女顺利产下一个男孩。当年6月曹男回国,对何女的感情急转直下,因为他无论如何都不相信这个男孩是自己的,并要求做亲子鉴定,何女不同意。曹男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律师分析
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血缘关系的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所以,如果曹男提起了亲子鉴定的诉求,能够提出必要的证据证明这个孩子可能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而何女没有相反的证据或不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曹男与这个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温馨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提出对亲子鉴定的申请,如果另一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就无法进行,最终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可能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而败诉。为了解决日益矛盾的亲子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条文明确亲子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应首先提供必要的(可能取得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的,另一方应配合,如果不配合,就推定申请方的主张成立,不配合的一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或仅仅是猜测、臆断,法院也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家庭和谐与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