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未登记结婚享有继承权吗?
案例实录
甲男、乙女两人于2009年5月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二人的感情相当好。在日常生活中,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交生活,周围邻居甚至亲朋好友都以为两人已经结婚了。但是不幸的是,在2011年7月6日,甲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他们生活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子由甲乙共同购买,生活用具为甲用自己的工资所购买,甲有个人存款15万元,乙也有个人存款20万。在甲死亡后,乙以配偶名义要求继承甲的15万元及由甲乙共同购买的住房。那么,乙可以继承甲的财产吗?
律师分析
甲乙同居生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所以甲乙之间的关系应为同居关系,并不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而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为界点区别对待,分为承认事实婚姻和视为同居关系两种情形。由此可知,甲乙之间的关系为同居关系,不具备合法有效婚姻当事人享有的继承权。因此,乙无权以配偶的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只能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对其与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温馨提示
《婚姻法解释(一)》第六条是关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以何身份主张继承权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