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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人员有权实施行政拘留吗?
案例分析
某县第一小学附近有很多胡乱摆放的小摊位,不仅影响了学校周边的环境卫生,还严重阻碍了交通。县城管局决定在年底前对学校前乱摆摊位的情况进行整顿,以迎接新年的到来。整顿过后,环境大有改观。城管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唐某不听劝告,仍旧来学校摆摊,遂对其处以二百元罚款和五日行政拘留,唐某不服。请问,城管人员有权这样做吗?
乱摆摊位一直是城市环境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城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乱摆摊位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经过调查取证后对当事人进行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城管队员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因而没有权力对唐某进行行政拘留。若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情节较为严重时,应申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需要对唐某进行行政拘留的,由该县公安机关来行使行政拘留权。针对执法人员越权行使行政拘留权的这种行为,唐某可以向市城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有权向城管执法人员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深度解析
行政处罚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必须予以严格规范,处罚越重则规范越严格。在我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所必需的。